劳动保险金如何支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77页(1123字)
劳动保险金的开支范围。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
(1)劳动保险总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2)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以支付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及本企业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补助费。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3)调剂金由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用以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基金不足开支时的补助或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得授权其地方机构,掌管调剂金调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调剂金,有统筹调用之权,并得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如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调剂金不足开支,得申请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拨调剂多补助之。
(4)劳动保险金,除用于劳动保险事业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5)各企业的会计部门,均须设立劳动各险基金的独立会计,负责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
根据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改在营业外支付。
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1980年3月14日《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中又强调:以企业行政为主,会同基层工会批准和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病、伤职工的休假、复工、定残工作;改进医疗卫生;按财政部关于“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动保险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的规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1980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鉴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包括退体职工的退体金和医药费、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费等支出,有的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有的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解决等几种,今后都可改按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原来有的按工资总额和所得税后提取用于这方面的规定。应停止执行。现在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已起了很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