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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延长退休年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91页(616字)

是国家为充分发挥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而把这部分人的退休年龄加以延长的规定。为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国务院1983年9月12日发出了《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通知》,决定在1990年前,对在教育、卫生、科技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教师中,延长其退休年龄。

根据通知的规定,对于上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1~5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上述延长退休年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专业工作。

该通知下达前已经退休的不再复职,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的,各单位可临时聘请他们工作。聘请条件及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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