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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待遇有哪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93页(641字)

退休退职工人被聘用单位聘用后享受的各种待遇。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对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待遇的管理作出了以下规定:

(1)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后,聘用单位除了发给“补差”(即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差额),还可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按照规定退休工人受聘后,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继续发给。

(2)本通知下达前退休、退职的工人受聘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聘用单位发给的,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规定某些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

(3)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到以安置青年就业为主,经济条件又比较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

(4)退休、退职工人受聘期间,因工伤残、因工死亡时,其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担。

(5)受聘的退休、退职工人聘用期满解除合同以后,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应该恢复其原来的各项待遇。

(6)跨省、市、自治区聘用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退职待遇一律按发给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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