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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国人员退休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93页(924字)

我国劳动保险法规对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经国务院同意,1982年6月17日劳动人事部等4单位对获准出国定居的国营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处理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提供一份上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3)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对已经获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3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4)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国定居的,原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退休、退职人员同样待遇,但是对其中一次领取了5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国外居住不满5年的退休、退职人员,应从出国3个月计算,在满5年之后方能享受本通知的各项待遇。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和离开我国到外国或港澳地区定居的外国籍退休、退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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