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有些什么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95页(2165字)
据国发办〔1993〕85号文件规定:
(1)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离退休前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其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2)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办法: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93〕3号)的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实行职级工资制(1993年)后离退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其离退休费如何计算?
国发〔1993〕79号和85号两个文件对其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中离退休干部和生活待遇为:
(1)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即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
(2)工作人员退休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百分之百、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适当比例打折扣后计发退休费。实施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3)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离退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离退休费。
(4)在职人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离退休费。
二、事业单位离退干部的生活待遇为:
(1)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退休费按规定相应打折扣)。
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2)在职人员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工作标准时,离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工资的幅度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的生活待遇为:
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励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三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三项之和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三项之和按80%计发。退休技术工人的原奖励是指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数额。
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励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两项之和按80%计发。退休普通工人的原奖励是指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数额。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