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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和1993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有哪些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98页(899字)

据国发〔1992〕29号规定,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

(1)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退休金。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金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3)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退休生活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加制定具体办法。

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份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

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

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不增加离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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