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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有什么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77页(484字)

1980年11月由卫生部发布。共5章28条。托儿所是3岁前儿童集体保教机构。托儿所负有教养3岁前婴幼儿及解放妇女劳动力的双重任务,其中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的首要任务。因此,该工作条例在总则中特别强调:(1)托儿所要不断提高保教质量,使每个孩子比在家里生活得好,教育得好;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科学育儿,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不断增强儿童体质。(2)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保教人员队伍。要建立定期业务考核制度,托儿所所长、保健、保教人员通过进修,达到高级或中级医务人员程度者,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3)托儿所要以多种方式与家长保持经常的联系,有的放矢地进行保教工作;本着勤俭办所的方针,有计划地置备必要的家俱、运动器械、玩教具等。总则部分还对托儿所址的选定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各类型的托儿所业务的管理要求等作了规定。此外,对婴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的教养工作、组织编制及工作人员职责及房屋和设备等分别作了专章规定。它对城市托儿所工作起到了指导、促进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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