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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26页(1169字)

(1)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设置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各级工会代表大代必须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国工会十一大经审工作报告强调指出:“凡是形成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地区、单位,都应建立经审会组织。”这就是说,从全总到基层,从地方到产业,凡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都必须选举、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实行预算拨款而不独立管理经费的、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地区工委办事处、市区工委办事处、产业工委)和基层工会的分会、支会,可建立经费审查小组,作为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其工会领导机关(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其工会领导机关(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领导下,作好本派出机构和分会、分会、支会的经费审查工作。

(2)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机构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常务机构是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从十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始,设立了由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在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决议,行使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总经费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国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对工会的经审工作起到了强化作用。实践证明,这种机构设置是成功的、有效的。

(3)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称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要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经审工作与审计工作的结合与统一,按一些地方的习惯叫法,是一套人,两块牌子。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同级工会委员会中层部办机构的同级部门。

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问题,《通则》和十一大经审工作报告均有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通则》规定:“全总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建立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工会十一大经审工作报告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工会经审会主任和副主应有一名专职人员,并建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县一级工会应有适当的人员作日常工作。”这些规定的要求,是几年来经费审查工作经验的总结,目前正在各级工会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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