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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工作性质有哪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51页(1967字)

工会法律工作所体现的群众性特点,分为工作机构的群众性和工作方法的群众性。在工作机构的群众性方面,各级工会法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工会法律工作,这一机构既不同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不同于国家的行政机关,它既无直接进行立法的权力,也无依法进行检察、审判的执法权力,同时,因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部门,它也不具有依法行使行政权利的职能。因此,工会法律工作机构不能代表国家职能部门行使权力,它作为同级总工会的一个综合职能部门,作为职工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自己意见和要求的民主渠道,只是就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方面的问题向工会组织提出对策,为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具体的法律帮助,它的这种工作,并未超出工会工作的范围,因而始终带有群众性的色彩。从工作方法的群众性来讲,工会法律工作的主要方法是参与和监督,这既包括工会在集中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建议,也包括代表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这种参与监督的方法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相比,更大程度地带有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的性质。因而这种方法归根到底仍是群众性的工作方法。

工会法律工作所体现的代表职工利益的特点。主要指工会法律工作机构在开展工作、进行活动时,所代表的是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这种代表性是工会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社会团体,被职工看作是职工之家,它理应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工会法律工作的出发点也应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具体说来,工会法律工作机构在代表工会起草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或向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有关建议时,必须在考虑国家总体利益的同时,着重考虑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应在综合广大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以职工的具体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否则,工会法律工作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在工会法律工作机构向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进行诉讼时,应以职工代表者的身份,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讲,工会法律工作如果不能很好地体现其代表性,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最终必将走进死胡同。

工会法律工作所体现的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特点。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工会的职能概括为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其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也指出,党和政府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各自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可以说,维护职能是工会工作最重要的特点,当前,腐败现象、官僚主义、不正之风、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等肆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工会组织,特别是工会法律工作者应理直气壮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形形色色的行为作斗争,维护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工会法律工作实现维护职能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为工会参与立法活动和参政议政,起草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提出立法建议和其他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建议,从总体角度进行维护;另一种是通过具体的个案,以诉讼、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揭发等方式依法反映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别维护。工会开展法律工作的事实表明,搞好工会法律工作,突出其维护性,不仅可以提高工会在职工群众中的威信,增强工会的凝聚力,而且还可以大大提高工会在参政议政中的地位。

工会法律工作所体现的依法办事的特点。工会法律工作的任务都与法律联系在一起,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使其一切活动都符合法制建设的要求。工会法律工作的任务中,不论是参与立法,为工会参政议政提供法律依据,为职工和各级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还是依法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其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除了要有事实上的根据外,还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工会法律工作的合法性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保证其他工会工作的合法性。工会法律工作在为工会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包括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以及文化、技术、体育、疗养等事业提供法律帮助时,要为这些经济实体的可行性研究,各项合同的签订等把好法律关,减少或避免合同、债权债务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可以保证工会的经济实体在纠纷处理或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工会法律工作做到了这一点,就把包括法律工作在内的其他工会工作都纳入了法制轨道,使工会工作走向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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