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药生产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8页(420字)

中国2001年《农药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第13条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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