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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71页(2831字)

一、工会与用人单位

工会与用人单位是工会法的两个重要主体。在我国,由于用人单位多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些单位在基本利益上是与工会相一致的,怎样调整这种关系,正如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在当前,在企业中要体现出工会与厂长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办好社会主义企业,工会要尊重厂长的中心地位和管理权威,厂长要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行使职权。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企业中还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存在雇佣关系,既使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中还在招收录用,劳动分工,工资分配,保险福利,民主权利等还存在利益不一致,这就决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在具体利益上的差别。

二、工会与政府

从其工会产生原因看,工会组织一开始就处于与资产阶级政府相对立的状态。因此,资产阶级工会法的原则就是工会必须独立于政府,政府不得干涉工会。

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我国工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支持协作和参与的关系。即工会支持政府开展工作,维护政府的权威和政令的统一;政府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对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应当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这种关系体现在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

三、工会与政党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

在我国,工人阶级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人阶级从被压迫,被剥削的阶级变成了领导阶级,而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更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社会职能。面临着巩固政权和经济建设的任务,工人阶级依然需要工会这个组织形式,以最大限度地将本阶级群众组织起来,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工会与政党的同一性原则表现在:

(1)共同的历史使命。对工会的纲领,使命,目标来说这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政治纲领,这是工会的奋斗纲领,工会所执行的路线就是共产党的政治路线。在我国现阶段,工人的奋斗方向和职能就是加快改革步伐,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这既是执政党的纲领也是工会的纲领。

(2)有着共同的阶级基础。在我国,工会与工人阶级政党都是工人阶级的组织,都是以工人阶级为自己依靠的基本力量,因此工人阶级是二者的同一阶级基础。

(3)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在我国,工会与无产阶级政党都是以工人阶级的科学理论——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它是工人阶级的必然要求。因此,马克思主义不仅是党的理论基础,也是工人阶级求得彻底解放的理论武器,虽然会员可以有不同的信仰,但就其阶级本质说是需要马克思主义指导。

工会与政党也存在着差异:

(1)两者性质有差异。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一个集先进,中间,后进职工为一体的“特殊联合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2)两者的奋斗目标不同。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而工会的奋斗目标则在于工人利益的保障和工人劳动条件的改善。

(3)组织原则上的差异。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两者的共同原则。但是,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强调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而工会法则强调,工会是会员自愿加入组织。这就决定了工会的群众性,民主性更广泛的特点。

(4)工作方式,方法的差异。工会群众性特点要求工会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群众性与阶级性很好的结合起来,决定了他的工作方式,方法必须适合群众化而采取自下而上的工作方式,通过教育吸引的办法开展各项活动。而政党则是通过制定各项方针、政策、决议,用民主集中制的手段,靠先进分子的示范作用,去带领群众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从而发挥党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核心领导作用。

四、工会与会员

工会是由会员组成,工会会员的意志决定和支配工会活动,工会保障会员的权利,这是工会与会员的基本关系。这具体表现在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会同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我国工会法虽然没有单列出会员权利一章,但是第十一条基本上反映了会员的权利,除此之外,工会法从第十六条开始到第二十五条为止都可谓会员的权利。

工会会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依照工会章程的规定负有依法交纳会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有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令和指令,严格地遵守工会章程,劳动纪律的义务。这些义务体现在工会法的第四、五、八、九条上。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会法中是一个原则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作为工会组织规范的《中国工会章程》中。

五、工会与非会员

工会法调整工会与非会员的关系。我国工会法在调整工会与非会员关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维护整个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从工会法对会员的称呼上可以看出,工会法中并未明显体现出会员与非会员之分,而一律称为职工。这种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工会法的第六条,即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条集中体现了工会的两个维护,工会工作必须坚持两个维护,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在我们国家,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特别是在工人阶级内部,即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我们从工会法的条款可以看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规定中,代表权一般是指代表会员,维护权既包括会员,同时包括全体职工,这是由于工会是一个社团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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