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9页(1662字)

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进行的行政管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国务院于1993年10月5日以第129号令公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这是我国在这方面管理的主要行政法规。

管理机关 我国的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进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安全等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并组织对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主要管理制度 ①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由地、市级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颁发许可证。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分为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两种不同的审批程序,前者应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后者应向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分别颁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任何单位均可申请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可申请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和场所为: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③除个别因收不到当地电视台、转播台、有线电视台节目的地区外,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进行定点生产,并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海关凭批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⑤持有接收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要求接收和使用。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有线电视台等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有关的处罚措施 ①对未持有接收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或者违犯接收使用的规定的单位,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1000元至5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其许可证等处罚。②对未持有接收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的个人或者违反使用许可证的个人,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其许可证的处罚。③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1000元至3万元罚款。④对违反卫星电视广告宣传的单位,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1000元至3万元罚款。⑤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⑥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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