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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工会法律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70页(1443字)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工会法律工作的需要,1989年7月,全国总工会成立法律工作部,作为全总书记处领导下的主管全总法律工作的综合部门,下设法规研究处、法律顾问工作处和综合处,由着名法学家主持该部工作。在全国各级地方工会,也相继建立了法律部或法律工作委员会,作为主管本级工会法律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基层工会,则建立法律顾问机构或设专、兼职法律干部。

作为主管工会法律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的法律部或法律工作委员会,其性质既不同于地方的各级立法机构,也不同于只为会员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工会法律顾问、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级工会参加国家和地方的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起草、修改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送达工会征询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为本级工会参政议政,履行社会监督职能提供情况和法律依据;

(三)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四)参加本地区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六)培训工会法律工作干部。

工会法律机构要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法律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这就是说,从总体上说,工会法律工作是同级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工会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从工作中心、重点和要完成的主要任务出发,都要和同级工会保持协调一致。但法律工作又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所以,在接受同级工会领导的同时,要接受上级工会法律部门的业务指导,来解决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要健全工会法律机构,工会法律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干部,加强法律干部队伍的建设。要创造一切条件,充实一些既懂工会业务,又具有一定法律水平的人员到工会法律工作部门中来。同时,还应采取各种形式,抓紧对工会法律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法律干部的专业知识水平。同时,要在全体工会干部中进行法律教育,使各级工会干部都能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

要搞好工会法律工作,除了要建立专职的、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队伍外,还必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协以及司法、劳动部门的支持。同时,还应广泛借助社会力量,聘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具有法律专业特长的离、退休干部协助工会开展法律工作。

工会法律工作的重点要放到基层。扎根基层,为职工服务,是工会法律工作的根本目的。工会联系的群众主要在基层,而工作、生活在基层的职工群众,迫切需要用法律来保证自己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的实现。工会法律干部要积极深入基层,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接受会员或工会组织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和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要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基层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重要情况,积极参与解决,并及时上报上级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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