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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76页(685字)

工会法律关系依一定的法定条件而变化或结束。工会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时时处在变化之中。这种变化的法律依据是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依据它们,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才取得相应的权利义务。有了法律依据尚不能引起工会法律关系的变化,还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即通过人们的行为才能使工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法律事实又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引起工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是法律事件,如火灾、企业的关、停、并、转等,由于它们的发生,各主体就取得了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引起了工会法律关系的变化。例如,企业关、停、并、转后,原来的工会也随之解散或合并,这就使原来的某个工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产生了新的工会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指各主体在工会法律关系产生前后所做的符合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又分为合法的行为和违法的行为。引起工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主要是法律行为,其中多数又是合法行为。(1)工会法律关系的产生,包括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成立工会的行为,企业合并引起的工会合并的行为,工会和行政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等等。(2)工会法律关系的变更,这一方面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如修订集体合同的行为,行政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的行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的行为,企业行政方面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企业和工会共同组织劳动竞赛的行为等等。(3)工会法律关系的终止,包括工会的撤销、解散、合并等情况,工会和行政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能够引起工会法律关系终止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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