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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77页(646字)

工会组织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是工会开展民事和经济活动的一种身份。《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要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意思是这些法人的成立,不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具体说来,地方总工会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省辖市、地(盟、自治州)总工会、县(市、旗)、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则包括:教育、农林、水电、机械冶金、煤矿地质、石油化工、海员、国防、财贸、城市建材、纺织、轻工业、邮电、民航、金融、铁路总工会等共16个。其中铁路总工会和民航工会实行产业系统领导。《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工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工会成立,终止于工会的撤销或解散。工会主席是法人代表,有权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工会进行法律活动,行使工会的权利和承担工会的义务。工会法人的行为能力也可以通过其集体机关行使,即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明确工会的社团法人地位,对于保障工会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会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都具有极为现实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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