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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11页(2148字)

集体合同的订立,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当事人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任意签订集体合同。否则,集体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订立集体合同时,除要求当事人严肃认真地对待外,还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集体合同当事人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合法原则

集体合同是一法律协议,其签订行为是当事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因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履行法定的手续。所谓合法原则,包括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合法和集体合同的内容合法两个方面。

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合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字、登记等各个环节上,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签订程序,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影响。尤其是在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布集体合同法的情况下,更应遵守集体合同的签约程序,严格按法定或规定程序进行。

集体合同的内容合法,是指当事人在集体合同中确立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主要包括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条件应符合国家劳动法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要求。如改进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劳动者有劳动休息权和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等等。集体合同中不仅要规定生产劳动条件,而且还要规定职工的工资、保险和福利以及职工应遵守的劳动纪律规则。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关系重大,而且国家对此也有原则要求,企业行政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已经确定的劳动条件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的基本条款,低于甚至违反这些条件标准法律,企业行政与工会确立的集体合同就是违法的。内容合法还包括集体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如果企业行政与工会约定的集体合同条款显然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社会公德,其内容不仅是违法的,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会追究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合法原则还应包括集体合同的形式合法。所谓集体合同的形式合法,是指集体合同必须采取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一般来说,合法的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得履行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订立的集体合同,只有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获得法律保护。否则,即使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平等自愿,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不存在任何依赖关系。也就是说,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集体合同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主从关系,不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双方都是依照法律规定,在经过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集体合同的。凡是有不平等的强制行为,都是违反该原则的,建立在强制基础上的不平等的集体合同当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集体合同在订立时要严格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既是集体合同订立这一法律行为本身所要求的,也是法律行为要坚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反映。只有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集体合同,才是真正体现当事人意愿,能够为当事人所认真履行的合同。否则,那种依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订立的强加于人的不平等合同,是不会实现当事人订立集体合同目的的。在实践中,由于我国还没有颁行集体合同法,再加上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还很簿弱,出现了有些企业的行政领导,错误地理解其享有的决策、指挥权,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强行要求工会接受其条件,这种作法是不合法的,也是违背平等自愿、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原则的。当然,当事人一方的工会在订立集体合同时,也应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职工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不能只片面强调职工方面的要求,对企业行政提出过高的要求和限制,而是要在实事求是、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和企业行政方面签订符合国家总体利益又体现职工具体利益并能为企业行政所接受的集体合同条款。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体现一致性原则。即不论是企业行政的义务还是工会方面的义务,都要体现在发展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物质生活条件的目的。同时在确定各自承担的义务时,要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片面强调自身利益而忽视对方利益。而应在总体目标一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尽可能实现各自的具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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