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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集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18页(2576字)

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及关系人都必须按照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既是合同法的规定,也是集体合同有关各方利益关系人实现各自目标的基础,如果集体合同不被严格按约履行,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的目标就无从实现。因此,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当事人须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当事人在履行集体合同时必须遵守履行原则,即依照实际履行、正确履行、协作履行的原则去履行集体合同,这样要求有利于集体合同的正确履行。

所谓集体合同的正确履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去履行各自的义务,非经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改变合同的履行标的和其它履行事项。要保证当事人正确履行集体合同,就须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约定履行合同,不得随便改变集体合同的约定要求。

一、履行主体。履行主体是指集体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工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雇主或雇主组织,他们在集体合同的履行中必须按照预先约定的内容,亲自履行其义务,不得用其他非合同主体的第三人去代为履行;履行主体正确还包括工会代表的职工集体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按约完成任务,这些集体合同的关系人也要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以第三人代替。

二、履行目标。履行目标是集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具体是指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义务。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只有严格履行了集体合同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具体义务,才能保证集体合同得以正确履行。具体来说,用人单位一方要按约依法提供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工作环境及场所。工会一方要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工作义务。职工集体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当事人任何一方没有完成合同规定的履行标的,即意味着没有正确履行集体合同。

三、履行期限。即接受履行和提供义务的时间界限。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按时履行其义务,不仅自己违反了集体合同的规定,而且也会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履行。履行期限的正确包含了当事人不得迟延履行的要求。

四、履行方式。即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规定,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只有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才被认为是正确履行了合同。

一般来说,当事人只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能够实现合同规定的任务。但在具体履行时常常会碰到合同条款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一些困难,也常常容易发生因合同某些条款不明确引起的劳动争议。在遇到这种情况下,可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劳动条件、职工待遇条件不明确。凡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应根据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重新协商拟定条件,按新商定的条件履行。

(2)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实施的标准条件不明确。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议定标准。当重新议定标准意见不统一时,一般应当按过去的标准条件履行,而不能因意见不统一而不履行义务。

(3)履行期限不明确。凡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集体合同,其有效期一般应视为一年。如果集体合同规定的总任务是完成某段时间内国家下达的某项计划,那么集体合同应在规定的完成国家计划的期限内履行。

(4)履行方法不明确。集体合同的履行方法多种多样,如果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方法,一般就由当事人重新约定履行方法。当约定不成时,凡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够即时一次完成的义务,应即时一次履行完义务,一般不分期履行和拖延履行。其他义务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分期履行。

在我国,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厂长(经理)代表全体行政管理人员签订的,企业的每个职工与每个行政管理人员都是集体合同的关系人。集体合同关系人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合同的多数人履行的问题,即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多数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的关系问题。这种关系可分为按份履行的义务关系和连带义务关系两种。

(1)集体合同的按份履行

集体合同按份履行是指集体合同关系人只承担其应承担的义务,而不承担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按份履行的特点是集体合同关系人各自独立承担义务,如技术人员只履行合同规定的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那一部分义务;工人只完成分配给自己的那一部分生产任务等。在实践中,集体合同的按份履行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的岗位责任制。在发生部分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时,有利于分清是非,查明原因,区别不同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连带义务

连带义务是指负有义务一方的多数人,各自都有独立履行全部义务的责任。享有权利的一方有权向连带义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部分或全部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只要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连带义务人中即使有一人或数人履行了部分义务,也不能因此而解除自己的义务。就连带义务人内部关系来说,每个人对全部义务可以共同承担,也可按份分担。当义务全部履行后,如果连带义务中的一人或数人所履行的义务实际上超过了其应承担的部分,对超过部分,有权请求其他连带义务人补偿。连带义务有利于加强关系人在履行义务时行动的一致性。在小范围内如生产班组或行政各职能科室内试行似无不可。但这种形式加重了关系人的责任,后果多半是消极的。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实行连带义务这一集体合同关系人承担义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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