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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纠纷和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41页(1553字)

集体合同纠纷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内容发生争执或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就履行情况和后果产生不同认识而引起的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纠纷的一种。因其人数众多,而且纠纷原因有时属于同一种类,因而有人将其误认为集体合同纠纷。其实,集体合同纠纷和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是有区别的。这从两种合同本身的区别上就可以看出,我们知道,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合同主体、内容、目的和法律效力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也就是说两者是两种不同的劳动组织方式,所以表现在纠纷上,集体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也是不一样的。

一、纠纷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纠纷是工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或雇主及其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的主体必须一方是工会组织;而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主体则是多数职工与雇主,尽管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但他们都代表单个人的利益,是一种类似于集团诉讼的形式,本质上仍然是职工本人作为诉讼主体,只不过是通过推选代表人的方式进行的,这与集体合同纠纷的主体——工会一方是有本质区别的。工会在诉讼中是代表职工利益的,但它不是职工的诉讼代表,而是一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纠纷中,职工只能作为纠纷的关系人而不属纠纷的当事人,即劳动者本身不是集体合同纠纷的主体。

二、纠纷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是规定企业行政等雇主一方或企业全体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有关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关系带有整体性和同属性。当发生纠纷时,集体合同当事人仅就企业全体职工的共同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待遇进行协商处理,而不涉及单个职工的具体要求;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则不同。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从本质上仍属单个人的权利义务,只不过由于多数职工从事同种职业或工种,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具有共同点,为了便利,才将属于同一性质劳动合同的具体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在一个劳动合同里。但它本身不具有整体性,不因某一个人的行为而影响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在合同纠纷中,其权利义务的行使也由当事人个人行使。其中一个当事人与雇主发生争执,并不当然引起其他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三、纠纷的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对该集体合同所属职工都发生效力。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全体职工对其代表工会与用人单位一方达成的纠纷处理结果或仲裁机关的裁决及人民法院的判决都负有执行的义务。而集体劳动合同则不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即使所有当事人推选某一代表参与纠纷的处理,其处理结果非经全体纠纷当事人事先同意,不对全体劳动者发生效力。也就是说,集体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对劳动者的效力不因劳动者本身的意愿而改变,工会在纠纷中也不必事先征求所属工会的全体会员同意;而集体合同纠纷的诉讼代表人的行为只有在事先征得共同当事人的同意后才对所代表的劳动者有效。

目前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我国还没有颁布集体合同法,因而人们对集体合同的认识不深,甚至将其当作集体劳动合同,这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会对实际运用产生不良后果。容易引起争执和混乱。现在,我国各地都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如果不对集体合同制度理论和本质有所了解,难免在实践中产生偏差,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给劳动纠纷处理机关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广和稳定社会关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集体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从整体上,包括内容、形式和纠纷方面进行剖析,使广大劳动者和有关人员真正认识两者的不同,以便他们在具体处理纠纷过程中能够正确行使权力,合理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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