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74年水污染防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7页(343字)
英国1974年颁布《污染控制法》。该法第2章对水污染控制,包括整个内陆地面水、地下水和沿海水域污染的控制措施等问题作出规定:(1)建立许可证或审批制度。原则上规定任何污染行为或排放都构成违法。(2)许可证申请书的注意事项,必须通告和登记,包括申请书的细节和批准书,都必须保存。(3)排入公共下水道的工业污水的排放,其批准手续与排入河流的废水排放相同。(4)如果批准书批准的排污已经对一条河流的动物群或植物群有害,水管理机关必须采取终止措施。(5)授权水管理机关颁发细则。(6)向有关河流排放废水的费用,可由水域或江河净化机构征收。(7)刑罚条款,罪行小的,处3个月以下关押或400英镑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罚;罪行大的,处2年关押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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