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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87页(448字)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使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可行的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凡属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厂长(经理)不能单独做出决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经理)做出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厂长加以修改;厂长(经理)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向企业主管机构和上级工会组织报告。这样,就使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职代会审议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企业法》规定的厂长(经理)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建议权,较好地解决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国家所有权与职工主人翁地位、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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