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兑换业务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579页(4431字)

外币兑换业务是指银行办理外币兑入和兑出的业务。我国外汇管理法令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个人所持有的外国货币不得在我国境内自由流通使用,须通过各外汇银行或委托代办点结售给国家。而出国留学,探亲及公派出国所需外汇一律由外汇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外汇计划或有关规定售与。凡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收兑牌价表”内所列的各种外国货币都可办理收兑。

目前,我国已挂牌收兑的外币有:美元(US$)、英谤(£)、德国克(DM)、港币(HK$)、日元(J¥)、法国法郎(FFr)、澳大利亚元(A$)、新加坡元(S$)、加拿大元(Can$)、意大利里拉(Lit)、马来西亚吉特(M$)、荷兰盾(FL)、瑞典克郎(SKr)、挪威克郎(NKr)、丹麦克郎(DKr)、奥地利先令(Sch)、比利时法郎(BFr)、瑞士法郎(SFr)和澳门元(Mop)等外国货币。

一、兑入外币的核算

外汇银行对临时来访的外宾及港澳旅客兑换外币,应在其海关申报单上批注兑换金额,当离境时如有剩余未用的人民币,可以凭有效期限内(从兑换日起6个月)的原币兑换证明兑回原币。

客户提兑的外币必须有外汇牌价,如果没有外汇牌价,银行不办理兑换,只能办理托收。外汇银行必须具有鉴别外币现钞真伪的能力,如经鉴别发现伪造外币或已经停止使用的废币,应将有关情况上报,以便防止国内其他代兑行兑入。如不能确定真伪,可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寄往总行营业部或口岸行再次鉴定或按托收外币票据方式办理。

兑入外币的核算手续如下:

1.经办行兑入

在外汇收兑牌价表范围内的货币经鉴定后可按当日现钞买入价收兑,填写“兑入外汇兑换水单”一式四联,由出纳人员收进外钞并且给付外汇券或人民币。

“兑入外汇兑换水单”四联依次为:

第一联 兑入外币水单 由兑入行加盖业务公章后交持兑人收执;

第二联 “外汇买卖”科目外币贷方传票;

第三联 “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借方传票;

第四联 “外汇买卖”统计卡。

兑入外币的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现金(有关科目) 人民币

2.委托托收

在经办行对顾客持交的外币不能确定其真伪的情况下,可征得顾客同意寄往国内联行鉴别收兑,如受托行仍不能鉴定其真伪,可转而委托国外银行鉴定代收。

委托行委托国内联行或国外银行办理托收时,应作如下记录:

借: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外币

贷: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外币

收妥后,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现金 人民币

同时,作如下记录:

借: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外币

贷: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外币

二、兑出外币的核算

申请兑出外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供汇的出国团组凭外汇管理局批给的外汇额度配足人民币去中国银行买外汇。

(2)私人用汇必须凭私人用汇申请书和公安部门的出境证及办理签证的护照到有关部门办理用汇。

(3)外籍人员和港澳台胞在国内旅行,离境时凭有效的兑换证明到银行办理兑出。但兑回的金额,不超过其所列金额范围。如果是赡家侨汇,在兑入外汇水单上盖有“已发侨汇物资供应证”戳记,则不能兑还原币。

兑出外币时,填制“兑出外汇兑换水单”一式四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 兑出外币水单,由兑出行盖章后交申请人收执;

第二联 “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贷方传票;

第三联 “外汇买卖”科目外币借方传票;

第四联 外汇买卖统计卡。

根据客户提交的人民币金额,按外钞卖价折算或外币金额。兑出外币的会计会录为:

借:现金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现金 外币

对短期来华者申请将剩余人民币兑还成外币后,应在原兑入外币水单上加盖“已退兑”戳记,防止重复退兑。根据“外汇申请书”批准金额兑出外币,应把申请书作为兑出外币传票的附件处理。同时,银行还应开具“外币携带证”或在出境证上注明外币金额,以便海关查证。

另外,为了保证帐帐、帐实相符,兑换银行还要设立外币现钞库存登记簿,于每日营业终了,凭外币现金传票,按币别登记外币现钞登记簿,将余额与总帐现金科目金额及外币现钞实存数核对。

外币兑换业务是一项直接涉外工作,为了方便顾客,外汇银行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些接待外宾较多的旅行社、商店或饭店代办外币兑换业务。各代兑点的外币种类由银行确定,兑换所需人民币资金由银行拨给。代兑点收取相当于代兑人民币金额一定比例的代兑手续费。

下面分别举例说明外币兑入、兑出时的会计分录:

〔例1〕某外籍记者持交某外汇分行英镑现钞6250要求兑付,经鉴定认可兑入,按当日英镑钞买价£100.00=¥800.00结付人民币。

借:现金 £6250.00

贷:外汇买卖 £6250.00

借:外汇买卖 ¥50000.00

贷:现金 ¥50000.00

〔例2〕某旅游者原以美元现钞向某外汇银行兑取“外汇券”,离境前持有效期内的原“兑入外汇水单”要求将剩余的560元兑还成美元现钞携带出境,经认可按当日牌价予以兑还。(钞卖价700%)

借:现金-库存外汇券 RMB¥560.00

贷:外汇买卖 RMB¥560.00

借:外汇买卖 ¥560.00

贷:外汇买卖 ¥560.00

借:外汇买卖 US$80

贷:现金 US$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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