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噪音预防监督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9页(644字)

法国1992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同噪音作斗争的法律》规定:(1)除了遵照《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行事的警察官兵外,下列人员同样承担违反本法典关于预防噪音条款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调查和认证:根据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法令的规定专为此目的任命、并让宣过誓的、隶属于负责环境、农业、工业、装备、交通运输、海洋、卫生和青年体育的国家部门的人员;1976年7月19日第76-663号有关保护环境定级设施的法律指出的人员;海关人员;负责打击走私舞弊行为的人员。另外,《公共卫生法典》指出的市镇级卫生部门的卫生监察员和根据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法令的规定专为此目的任命的地方单位的人员负责对违反有关同噪音作斗争的法规的行为从事调查和认证。(2)为调查和认证违章行为,本条款指出的人员有权进入发生违章行为的场所和设施,家庭住所和用作家庭住所的场所除外;他们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助于履行其使命的专业文件、复制件、资料及证明材料。产生噪音物品的主人或经营者必须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不得在8点至20点之间进入对公众开放的有关场所,在此时间之外不得进入正在从事某项活动的场所。必须预先将调查行为的行动计划通知共和国检察官,他们有权反对此类行动计划。(3)使用笔录的方式对违反本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认证,在得到相反证据之前,此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在认证手续结束后的5天之内将笔录递交共和国检察官,过期无效。在同一期限内,将笔录复制件交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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