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资源财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2页(567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对水资源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基金制度、政府资助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每个河流管理局应保存一本单独的水资源账目。(2)河流管理局收费规则施行后,该河流管理局应设立储备基金。在每一财政年度内,该河流管理局付给储备基金的总额,若未经该大臣同意,不得超过该年度该河流管理局资本支出总额的1%。储备基金可用来支付本法规定的支出项目。(3)河流管理局可随时设立更新基金,用来支付替换、修理河流管理局的机械、机器、船只或其他物件的费用。河流管理局的更新基金不应超过该局当时资本支出总额的5%。在每一财政年度内,该河流管理局的更新基金款项总额,不可超过该年度该局资本支出总额的0.5%。(4)河流管理局应按本法规定制定年度财政收支方案。(5)政府大臣应在国库所拨经费范围内向各河流管理局发放补助金,补助根据水文大纲而进行的工程修建和改建中的费用。(6)水资源委员会有权向各河流管理局拨发本法规定的资助款项。(7)河流管理局为了在期限内支付预计费用,可通过透支或其他方式临时借款;为了获得土地、建造建筑物或永久性工程、偿还借款等目的,而用抵押办法借款。(8)水资源委员会依法支出的款项由该大臣提供;该大臣、农业、渔业及粮食大臣及运输大臣依法所花的费用由国库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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