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损失赔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1页(271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使水体蒙受损失的公民和法人,应当按照法院或仲裁法院作出的决定,依据所计算的对水体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对违反俄联邦水法律而给水体造成的损失,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机构、自然环境保护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3)按照法院或仲裁法院决议进行赔偿的总金额,应按有关规定进入联邦预算,或划入各州、区预算,以用于水体的修复工程。(4)违反俄联邦水法给水体造成损失的赔偿条件和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法律作出规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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