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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可理解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723页(53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有制企业条例》第4章第30条规定:“集体企业是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担负着代表全体职工参加企业日常管理和决策,贯彻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重要责任。其组成人员应当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了方便开展工作、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常设机构的成员。常设机构成员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技术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应占一半以上。常设机构的负责人以不兼厂长的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担任为宜。厂长可以被选为常设机构的成员,但不宜担任负责人。常设机构的职权应当本着有利于发挥厂长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行政领导作用,有利于发挥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的原则加以规定。一般来说,常设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问题(处理结果必须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等工作。常设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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