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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门球运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817页(1896字)

在平整的土地(略带沙性)或草坪上,用长柄槌形棒击球穿过若干个金属小门的一项小型集体对抗性球类运动。门球比赛是在长25米、宽20米(或长20米、宽15米)的室外平整土地上进行。比赛场地设有3个方向不同且相互间距离不等的小门,球门呈“门”形,用直径1厘米的圆形金属物制成,门高20厘米,门柱间宽22厘米,分别称为第一门、第二门和第三门。场地中央有根主柱(设置在4个场角对角线的交叉点上),用直径2厘米的圆形平顶金属物制成,柱高20厘米,此柱称为终点柱。球用合成树脂制成,直径7.5厘米,重量为230克(允许误差±10克),分为红白两色,对称的两侧编号码,红球为1、3、5、7、9号,白球为2、4、6、8、10号,红、白球所标号码均与红、白两队击球顺序的号码相一致。击球棒为木质(包括压缩及树脂加工),由柄和槌头组成,整体呈“T”型,重量不限,柄长不得少于60厘米,槌头为圆柱形,长24厘米,直径4.5厘米,槌头两端端面应平坦但不得有任何附加物。

门球比赛以队为单位进行,每队上场队员为5名,替补队员为2名。比赛前由双方教练员填写本方击球顺序表,并由主裁判召集双方队长或教练员以抛币方式选择先攻和后攻。先攻队用红球,后攻队用白球。比赛开始时,每个队员必须在裁判员发出击球呼号后,按1-10号的各自预定顺序,逐个在起始线后开始依次击球,并使球按比赛规则的顺序通过一、二、三门,最后击中终点柱。比赛时间为30分钟,球每穿过一个球门得1分,击中终点柱得2分,每个参赛队员的满分为5分,全队的满分为25分。在30分钟内,若某一队的5名队员率先全部得到满分,即可宣布比赛结束,判该队获胜。一场比赛获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撞击”和“闪击”球的击打效果。“撞击”是指击打自球去撞击他球(本方和对方球),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碰撞成功后可获得一次或两次以上的闪击权和续击权,使自球因此而处于连续击球的主动地位。“闪击”是指自球通过球门后碰撞到他球,自、他球均留在比赛线内,此时可用单脚踏住自球,将他球紧贴自球,再利用击打自球的冲击力将他球击出。“撞击”和“闪击”运用得当可将本方球打进球门或送到合适有力的进击位置,又可把对方球击出界外或远离球门的地方。

击球时必须利用槌头端面击打自球,不允许推球、连击或用槌头端面以外的部分触球;在一次击球过程中,对已撞击过的他球在续击时不得再次撞击;再次相碰为重复撞击犯规;击球后球的整体全部越出比赛线为界外球。击向第一门的球必须一次通过并停在界内,否则运动员将留在场外等候下一轮次;自球先通过第一门再撞击他球后出界,通过球门有效,自球放在出界点线外10厘米处,他球保持撞击后位置;自球碰撞他球后通过第一门并停留在界内,通过球门有效可续击一次,若球出界,通过球门无效,无论通过球门是否有效,通过第一门前碰撞他球均无效,他球均放回原位;通过第一门后撞击他球,自、他球均停在界内,自球可闪击他球并可续击二次;球通过球门并停留在比赛线内,可续击一次;自球通过第二门或第三门后出界,通过球门有效,自球要放在出界点线外10厘米处;凡被撞击或闪击通过球门的球(指按规定方向和顺序应通过的球门),通过球门有效。撞击后自、他球均停止在界内,方可在自球停留位置对他球进行闪击;被撞击的他球出界、击中终点柱或自球出界,无闪击权和续击权;撞击两个以上的他球,自、他球均停留在界内,自球有与撞击他球同等数量的闪击权和续击权,如有他球出界,只有与留在界内的他球同等数量的闪击权和续击权;撞击两个以上的他球,可任意逐一对被撞击的他球进行闪击,如被撞击的他球有碍闪击时,击球员可请示主裁判将球临时移开;通过第二、三门后撞击他球或撞击他球后又通过二、三门,只要自、他球均停留在比赛场内,自球有与撞击他球同等数量的闪击权和续击权,并加上通过球门的一次续击权。比赛至30分钟时,若红队正在击球,或主裁判正在通知红队击球员击球,待击球完毕,白队应轮及的击球员再击球一次,待击球完毕即可宣布比赛结束;若轮及白队击球时,该队员的球为界外球或已得满分,比赛也即为终止。比赛时间终了,按两队积分多少判定胜负。如两队积分相等,则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一)击中终点柱多者为胜;(二)通过第三门多者为胜;(三)通过第二门多者为胜。如仍相等,则由1-10号参赛队员(被取消比赛资格者除外)依次通过第一门,得分多者为胜。如仍相等,两队依次一对一地通过第一门,至一队较另一队多进一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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