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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事业单位自主权有哪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837页(594字)

1988年6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承包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对扩大事业单位自主权的规定有:(1)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上级工会经费补助和核定的总编制人数的条件下,承包人有权根据国家劳动政策规定,招聘、雇用业务人员;任免各部门业务负责人;拒收上级分配的不适合工作需要的人员;对单位职工进行考核、奖惩。但对承包中没有聘用的人员,特别是对工作多年的老职工,要予以妥善安排。(2)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的条件下,有权开拓新的经营服务领域,开展有偿服务项目,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事业、开辟财源、为职工办更多的好事。兴办经营和开展有偿服务项目,财务上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能用事业经费给予补贴。(3)事业单位对收入(包括主管工会补贴)和支出在国家政策和上级工会规定范围内,有管理使用自主权,同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有权确定活动项目的收费或不收费,以及收费的标准。(4)事业单位的盈余,应上交主管工会财务一部分,或抵顶一部分拨款,其余建立各项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不少于50%,职工奖励基金不超过20%,职工福利基金不超过25%,后备基金5%。职工资金免税限额,可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还可考虑从福利基金中提取少量的主任(经理)基金,具体比例及开支原则,由主管工会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及其盈余多少确定,并在承包合同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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