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品种基金设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1页(350字)

台湾当局为繁殖供应杂粮、蔬菜、果树、花卉等种子、种苗及推广改良试验作业,于1985年6月颁布《种苗改良繁殖作业基金设置及管理运用办法》,决定依据《预算法》有关规定,设置种苗改良繁殖作业基金。该办法共7条,主要规定:(1)基金的主管机关为农林厅种苗改良繁殖场。(2)基金来源:①出售杂粮、蔬菜、果树、花卉的种子、种苗收入;②政府拨发的专款;③基金的银行利息;④其他收入。(3)基金运用范围:①种子、种苗的繁殖、供应、保存业务及设备所需费用;②种子、种苗生产作业改良试验费用;③支付生产奖励金及农业研究发展基金;④其他相关支出。(4)本基金应在银行专户储存,可视运用情况提存定期存款。(5)基金运用及年度收支事项,应按年度编列预、决算,按会计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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