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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社会保险有哪些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49页(496字)

医疗社会保险是职工患病、负伤、生育需要治疗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职工在患病、工伤事故的伤害,身体受到损害,经济上受到损失时,可享受如下的医疗待遇。

(1)职工疾病、负伤、生育时的治疗费,住院费、药费、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都由企业行政负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医药费拨付。

(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必需安装假腿、假手、镶牙、补眼者,其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负担。

(3)全国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生产者、部队师级立二等功以上人员转入企业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伤的就医路费,住院膳费与因工负伤享受同样的待遇。

(4)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在本企业特约医院就医、其药费、手术费由企业行政报销1/2。住院费,就医路费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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