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自然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4页(407字)

瑞典1987年《自然资源管理法》规定:(1)实施本法的公共当局,应当确保根据《建设和规划法》所制定的规划和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的规划性文件可适用于处理案例和申请许可。地方行政机构应当按公共当局的要求提交根据《建设和规划法》所制定的计划及有关的计划文件。(2)公共当局管辖的郡行政委员会应当编制其所在地的具有自然资源管理意义的考察方案和其他规划性文件。郡行政委员会有责任为地方和公共当局提供实施本法的计划。(3)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决定一个或更多的地方行政机构向政府或其他管理机构提交为执行《建设和规划法》所需要的自然资源管理报告。公共当局若需要此报告,可向政府提出申请。(4)郡行政委员会有责任监督本区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确保本法第4章的规定或决定的执行。各中央政府部门根据其各自的职责进行自然资源管理。国家住房建设和规划署对自然资源管理负有整体监督管理的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