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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哪些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50页(808字)

待业保险是国营企业中,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和医疗待遇。

待业保险的资金来源是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存入银行的利息;地方财政的补贴。

职工待业期间享受如下待遇:(1)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2)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可以离退休,已实行退休金社会统筹的地区,按照统筹办法办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暂时在待业保险基金中按照原规定标准支付。(3)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待业救济金标准: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宣告破产和宣告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以后,工龄在5年和5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待业救济金。其中1至1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第13至24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足5年,最多发给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的待业救济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扣除已发给本人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按上述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企业辞退的职工,也按上述规定领取待业救济。

待业救济金是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对于超过待业期限规定的。或已重新工作(包括从事个体劳动)的。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及待业期间受劳改教养或判刑的,停止享受待业救济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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