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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书籍:出纳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纳手册》第167页(951字)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

按照规定,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其核定程序为:

(1)由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核定公式为: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总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由开户单位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银行经过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之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开户单位以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一般而言,每日现金的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所有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送存银行。但库存现金用完后或留存的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来补充(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部分,不能超过补充限额不足部分。再者,单位向开户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户的附属单位需要保留现金,也应核定限额,其限额应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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