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水产包装卫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1页(292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水产品包装必须在满足卫生条件下实行,以避免水产品污染。(2)包装材料和水产品进行接触,必须遵守所有卫生法规,同时应特别注意不要损伤水产品的外观特征;不要把对人类有害物质传递给水产品;包装物有足够承受力以保护水产品。(3)某些容器除由不渗透、光滑和抗腐蚀的材料制成,可经卫生处置后重新使用外,不能再使用;包装材料用作包装水产品,必须有冰保存时,应有排出融化水的装置。(4)未被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储藏在加工地区外的房屋内,以避免灰尘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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