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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结算应注意哪些问题?

书籍:出纳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纳手册》第242页(1274字)

1.信用卡的透支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的,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关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依《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0.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1‰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1.5‰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算,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3.信用卡的挂失

信用卡丢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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