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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分税制简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76页(30623字)

一、美国的分税制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51个州,8万个市、县、镇、省区(统称地方)。政府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美国的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国,其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三权分离”。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彼此间相互制约。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地位和权力,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与联邦制国家体制相适应,预算管理体制也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三级政府各有其独立的财政税收制度和法律,独立地编制、审批和执行本级的预算。

(一)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

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根据各自的事权划分确定。联邦政府的事权范围包括:负责国防、外交和国际事务,邮政、空间科学技术,关系到全国利益的州际事务和全国性的社会福利等;州政府的事权范围包括:负责联邦政府事权以外的而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处理的一切事务;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包括:依据州的法律和州政府授权处理当地事务。主要有基础教育、地方治安、消防、地方基础生活设施等。

在清楚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联邦预算支出范围包括国防费用、国际事务费用、科学和太空技术费用、联邦政府经费、国债的还本付息、社会安全费用、各项社会福利和救济支出、资源和能源支出以及司法部门、地区发展等方面的支出。在联邦政府支出中,国防支出和社会保险支出所占比重较大,两项合计,占联邦政府公共支出的50%以上。由于联邦债务较多,联邦政府的利息支出约占其公共支出的10%左右。

州和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主要包括:教育、修建公路和港口、公共福利、保健、公安、消防和债务利息等支出。就整个地方预算(包括州和地方)来看,教育支出占地方公共支出的30%左右。州预算主要用于高等教育,而中小学教育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比较而言,联邦政府用于教育方面的开支相对较小。州预算支出最主要的项目是福利支出,占其支出的20%以上。地方预算支出项目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最大,约在40%左右。

(二)各级政府的收入范围

从1789年联邦宪法生效(1787年通过)、三权分立的联邦共和国正式成立以来,美国一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是美国三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政府公共收入的80%以上。在政府税收来源中,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最大,占35%以上;其次是社会保险税,占25%;再次是公司所得税,占15%左右。美国三级政府严格按税种划分收入,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并形成各自的税收体系和收入来源。在国家税收总额中,各级政府税收收入所占比重的大致情况是:联邦占约60%,州政府税收约为20%,地方税收在15%左右。

联邦政府的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国内消费税、遗产税、关税和赠与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占联邦政府收入的45%,社会保险税占35%,公司所得税占10%,其他税收所占比例很小。

州政府的主要税种包括:销售税、州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等。销售税是最大的税种,占全部税收的40%左右,所得税在州一级只占30%左右。

地方政府主要征收财产税、地方销售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征收对象包括土地、住房、厂房、机器设备、珠宝、有价证券等,该项收入要占全部地方税收的70%左右。

(三)转移支付办法

美国的各级财政有较大的独立性,转移支付相对较小。但近一、二十年来,随着联邦财政规模的不断扩大,转移支付的数额也不断增加。从而,使美国财政管理体制体现出明显的由分散向集中转变的特征。财政补助金收入成为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州所得补助金主要来自联邦,它占州总收入的20%以上。地方所得补助金主要来自州,补助金收入占地方收入总额的比例高达40%。从支出方面看,补助金支出占联邦支出的15%左右,占州支出总额的35%左右。

联邦财政补助主要用于教育、公路建筑、卫生保健以及社会福利和保险等方面。各时期的补助重点有所不同,80年代以来社会保障是联邦补助的重点。

联邦财政补助的种类很多,简单地讲,主要可分为专项补助、分类补助和一般收入分享三类:

1.专项补助。

是一种最主要的补助形式。此类补助限制性很强,不仅规定具体的用途、金额,而且还规定使用期限、拨款年度等具体指标和要求,不得随意挪用。州和地方政府应按规定向联邦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各项补助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专项补助有两种分配方法:一种是按特定的标准和一定的公式统一计算的,大部分专项补助是通过这种形式进行的;另一种是由州和地方提出申请,然后由联邦政府视情况统筹确定补助数额。专项补助一般要求地方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因而,专项补助是联邦引导州和地方财政支出合理使用的有效手段。

2.分类补助。

这是一种限制条件较少的补助形式。它只规定某类支出项目的补助总额,而不规定具体用途和要求。受补贴的单位可以在较宽的范围内自主使用补助资金。这类补助也是通过一定的公式和标准计算确定的。分类补助也要求用款地方向联邦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3.一般收入分享。

这是一种非专项性质的一般财力补助。目的主要是平衡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别。其内容是将一部分联邦财政收入按一定的公式分配给州和地方政府自主使用。近年,这种补助呈下降的趋势,约占联邦补助总额的10%左右。

(四)美国分税制的主要特点

从总体上看,美国分税制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在税种划分上,把合理分权与适度集中较好地结合起来。三级财政分别以所得税、销售税和财产税为各自的主体税种,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为各级政府行使职能奠定了相应的经济基础。同时,由于政府级别越高,所拥有的税收越多,形成了一种“倒梯形”的财力结构,有利于上级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

第二,三级政府各有其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一是联邦、州、地方三级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税收制度。除哥伦比亚特区外,州和地方的税制确定不需经过联邦批准;二是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税制、税权、征管方式各不相同。即使在一州之内税权也不统一。如纽约州,纽约市课征个人所得税,而州内其他小城镇则不开这一税种;三是三级政府各有一套税务征管机构。联邦财政部设国内收入局,分布在全国各地,负责征收联邦税收。各州、各城镇、市、区也设有自己的征收机构。这样,就存在一个纳税人对多个征收单位的情况。为此,有些地区采取了委托代征的办法。如委托联邦国内收入局代征州级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委托州税务局代地方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等。

第三,彻底分税,共享税源。美国实行彻底的分税办法,不设共享税。但存在各级政府共享同一税源(如所得税)、分别征收管理的情况。为使整个国家税制趋于统一、公平、合理,美国政府设立了一套较完整的共享税源处理办法。从具体形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税款代征。即州委托联邦、地方委托州征收同一种税收;

2.税收抵免。即一级政府所征税额允许在另一级政府同一税种应征额中抵扣。这种办法能够有效地避免因税负不平衡而造成的地区间税源转移。遗产税即如此;

3.税收免征。对购买州和地方政府债券所得利息收入部分免征联邦所得税,以利于州和地方政府筹集资金;

4.税收扣除。上级政府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已向下级政府交纳的所得税额。

二、德国的分税制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地方(市或县)三级。相应地,财政体制也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三级财政体制以分税制为基础,以国家财政预算为主要内容,为德国经济的均衡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事权及支出划分

德国的《基本法》赋予各州及地方很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基本法》还对各级政府的职责和财政支出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防、外交、制币和货币管理、海关和边防、铁路和航空、邮政和电讯、联邦航道、高速公路和远程公路、一部分社会保险、农业补贴及跨区域的经济开发等。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经法律准许,联邦一级的某些任务可以委托给各州完成。如联邦公路、水上航道和航运、空中交通管理以及核能源的研究利用等。对社会保障,除联邦承担部分支出外主要由一些独立的具有公共法人性质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完成。

州政府主要负责本州治安、中小学及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州管道路、改善地区经济结构、环境保护等。另外,社会保障也是州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联邦和州可以共同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扩建和新建高等院校;改善地区性经济结构,包括行业经济结构的建立和调整、企业结构的合理转化、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建立交通网络、改善能源和水资源供给、废水和污物处理等;改善农业结构和增进海洋防护等。这些事务支出需求较大、范围较广,由两级政府共担更有利于任务的完成。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性公共交通、道路建设,水、电、煤气工程,剧院、医院等文化、医疗设施,以及一些应由各级政府共同兴办的事务等。

事权和支出范围明确以后,严格遵循“谁办事、谁花钱”的原则。两级或三级政府共同负责的事务,则按一定的标准分摊费用。如联邦和州政府共同完成“扩大和建设高等教育机构”以及“改进地区经济结构”两项计划时,联邦与州政府预算各分担一半费用。

从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结构看,三级政府开支中最大的三个项目是社会福利和保健支出,文化、教育支出及促进经济发展支出。三项支出占全部政府支出的70%左右。占联邦、州、地方政府支出的比例分别为36%、20%和15%。在联邦政府支出中,社会福利和保健开支占43%,文教支出占6%,促进经济发展支出占13%;在州政府支出中,社会福利和保健开支占22%,文教支出占41%,促进经济发展支出占11%;在地方政府支出中,福利和保健开支占40%,文教支出占15%,促进经济发展支出占23%。从上述比例看,社会福利支出是德国政府最大的支出项目,它是联邦和地方两级的支出重点;文化教育支出是州政府的支出重点;促进经济发展支出是地方政府的支出重点。

(二)收入范围

德国的财政收入90%来自税收。其他收入还包括国有企业投资收益、公共管理服务收入以及贷款收入等。

三级政府的收入划分主要是分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联邦税收占45%左右,州税收占35%左右,地方占15%左右,欧州经济共同体占5%左右。德国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各税种分为两类:共享税和专享税。

共享税由收入额最大的三种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构成,约占税收总额的80%,它是联邦和州级政府主要的收入来源。联邦共享税收入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75%以上,州级共享税收入占本级税收收入85%左右。共享税的分配比例是:“工资税和估定所得税,联邦和各州分别为42.5%,其余15%归地方;非估定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联邦和各州各占50%;增值税,联邦得65%,各州得35%。”(引自肖捷所着《德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第120页)除增值税外,共享税分配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

联邦专享税包括:矿物油税、烟草税、烧酒税、咖啡税、糖税、醋酸税、照明材料税、燃料油税、茶叶税、汽油税、点火材料税、关税、保险税、证券交易税、参股税、资本转移税、汇票税、纸牌税等。

州专享税包括:机动车辆税、财产税、啤酒税、遗产税、彩票税、地产交易税、消防税、盐税、赠与税、赌埸税等。

地方专享税包括:营业税(上交联邦和州各9%)、地产税、饮料税、税、渔猎税、酒类营业许可税、娱乐税等。

(三)财政调节制度

德国有一套独具特色的财政调节制度。它不仅包括中央对地方纵向的收入转移支付制度,而且还包括地区之间横向的收入转移支付;不仅包括收入转移支付制度,还包括共享税比例调节制度。

1.纵向调节。可分两种形式:

一种是财政补助。指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以及州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在州一级财政收入中,来自联邦拨款补助收入占10%以上;在地方一级财政收入中,来自联邦和州的补助占27%左右。

另一种是共享收入分成比例的调整。这是德国政府实施纵向调节的主要形式。在联邦与州的财政支出出现不平衡或其他失误时,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可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分配比例由联邦和州定期(两年一次)商定。

2.横向调节。即地区间转移支付。包括各州间的转移支付及州内各地区间的转移支付两个层次。由于各地区之间社会经济条件不同,税收水平有较大的差异,为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全国范围内公共服务水平大致相同的目标,有必要进行地区间的财力调剂,亦称均等化转移。

州间转移支付办法是:

第一步,由联邦和州财政部门分别测算出“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和“本州居民平均税额”,并据以确定富裕州和贫困州,如果某州的“居民平均税收额”大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2%以上,这个州就是富裕州。如果某州“居民平均税收额”只相当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95%甚至更低,则该州为贫困州。富裕州为收入转出地区,贫困州为收入转入地区,“本州居民平均税收额”相当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95-102%的州.收人既不转入,也不转出;

第二步,确定上交或补助数额。富裕州“居民平均税收额”超过“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幅度在2-10%之间的,用超过部分乘以州的实际人口数,得到的金额30%留用,70%上交联邦作为转移支付用。超过幅度在10%以上的,10%以上的部分全部上交联邦。贫困州“州居民平均税收额”低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92%的,首先将其收入额补到92%,在92-100%之间的差额再乘以一个系数(37.5%)从而得到另外一块财力补助。两部分相加,即为应得补助总额。按照上述政策,富裕州最后实际所得的人均税收额,最多不超过“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104.4%(102%+8%×30%),贫困州最多只能补到“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95%(92%+8%×37.5%)。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9.4个百分点。

另外对特殊地区还有一些特殊的政策。如汉堡与不莱梅两个重要的大城市所在的州,在测算居民平均税收额时,居民数可以乘上135%的系数。海港城市如汉堡、不莱梅、埃姆登,在测算税收总额时,可以扣除海港维护费。

州内地区间转移支付办法是:由州财政部门测算出各地区的“财政需要额”与“税收预计额”,并据以确定财力转入或者财力转出的数额。财政需要额=州内人均财政支出需要额×城镇人口数×(1+各种加成系数)。其中,州内人均财政支出需要额由州确定。税收预计额由地方专享税和共享税收两部分组成。专享税收入按实际税源和统一税率测算,是一种按因素法确定的应得收入。如果某城镇税收预计额小于财政需要额的90%,则由州财政补助到90%。

(四)德国分税制的特点

第一,共享税比重较大,且是政府实行财政纵向调节的重要经济杠杆。与美国的彻底分税办法不同,德国的分税制将占全国税收收入80%的税种划为共享税,采取比例分成的办法,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使各级政府都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是形成了各级政府的共同利益,能够有效地调动各级政府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的积极性;

三是共享税中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因情况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使财政体制在保持稳定的同时又具有较大的政策弹性。同彻底分税相比,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调节,在转移支外又多了一个调节层次和调节手段。在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总原则下,增值税分享比例的变化,直接影响联邦对州和地方转移支付的总量。即增值税联邦分享比例越高,联邦对州和地方的转移支付就越多。反之,就越少。也许正是这个原因,德国的纵向转移支付比有些国家的转移支付要小得多。所以,共享税分享比例适时调整,使联邦政府能够从宏观上较好地把握财政调控力度,从而有效地避免转移支付量的过大或过小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转移支付制度在调节州和地方财政支出方向和数量,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提高财政支出效益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证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联邦政府预算中,基建投资占有相当的比重,约在30%左右。具体可分两个部分:一部分为联邦直接投资,另一部分则以专项投资补贴的方式转给地方,并使地方的一些投资项目变成联邦和州的共同项目,从而起到引导支出的作用;

第三,地区间横向调节制度公开、公正、合理。所谓公开,指调节政策和计算方法、计算标准公开;所谓公正,是指统一公式、统一标准,较少有人为因素的干扰;所谓合理,调节力度得当,既承认地区差距,不搞绝对均等,又能促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

三、日本的分税制

日本是中央集权国家,行政机构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其中,47个都道府县的3253个市町村在法律上是平行的行政机构,统称地方自治团体。

(一)事权及支出划分

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原则是,与当地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交由基层政府和议会负责,而那些关系国家全局或与其他地方利益有关的事务由中央管理,地方无力承担的事务则由国家加以协调。具体地讲,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包括:立法、司法、国防、货币发行、国际收支、物价指数控制、产业政策等;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包括: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治安、教育、基础设施等。

与事权划分相适应,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划分如下:

中央财政负责中央政府一般行政费用、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工程、科学研究和教育协调、国土开发、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负责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支出。

就地方而言,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在事权和支出划分上也是有所区别的。都道府县主要负责高中教育、工业废品处理、排水干线的建设与维护、卫生保健防污染措施与环境改善、大规模和基本的城市规划工程;市町村主要负责初中和小学教育、日常垃圾收集处理、给排水、环境改善、消防、当地城市规划工程等。

(二)收入划分

日本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日本共有57个税种,分为国税和地方税两部分:

国税,即中央税。有25个税种。包括:所得税、法人税(公司税)、继承税、赠与税、印花税、酒税、贷物税、汽油税、石油税、登记许可税等。

地方税。共32个税种,属于都道府县管理的有15个,属于市町村管理的有17个。主要包括居民税、企业税、机动车辆税、财产税、特别土地闲置税、矿产税、商业机构税、城市规划税等。

在全部国家税收中,中央税占65%左右,地方税占35%左右。其中,都道府县的税收占15%左右,市町村的税收占20%左右。

(三)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上述收支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二左右,而中央财政支出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三分之一左右。这样,为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基本一致,就必须将相当一部分中央收入转移给地方,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同时达到调控地方财政行为的目的。日本地方两级预算是平等的,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都有直接的转移支付关系。日本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国家让与税。即把作为国税而征收的特定税种的收入,按一定标准,转让给地方自治团体。目前此类税种有5个:地方公路税、液化石油气税、汽油吨位税、航空燃料税和特别吨位税。上述5种税数额不大,有一定的专用性质。前三种是作为道路修筑和维修经费的财源而转移给地方的,转移金额根据道路的总长度和面积等客观标准确定,与征收地点无关。航空燃料让与税主要是向地方提供一部分维修机场及有关设施、防止飞机噪音的财源。特别吨位让与税转让给征收地点,即港口所在地的市町村,不指定专门用途;

2、国家下拨税。即中央将一部分税种的收入按比例转移给地方,以保证地方自治团体有必要的财力来维持一定水平的行政活动,并促进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国家下拨地方税主要包括所得税、法人税及酒税的32%,消费税的24%,烟税的25%。下拨地方税属一般财力转移,不附加条件,不指定专门用途。它占地方政府收入的20%左右,贫困地区这一比例更高一些。国家下拨税又可分为经常下拨税和特别下拨税两种。后者是在经常下拨税算定以后,对发生灾害、歉收等特殊情况提供的补充性财源,只占5%左右。经常下拨税是根据公式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

经常下拨税=标准财政需求-标准财政收入

所谓标准财政需求,指地方政府执行各项职能的标准支出总额。

单项标准支出=单位费用×计算数量×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一般综合考虑一个地区的各项因素确定。

所谓标准财政收入,是指地方的实际财政能力。

标准财政收入=国家让与税+地方税×80%或75%

按标准税率计算的地方税应征收入,还应按规定比例折算,县财政是80%,市财政是75%。

按上述公式计算,如标准需求大于标准财政收入,其差额即为中央给该地区的经常下拨税;如标准需求小于标准财政收入,则不享受经常下拨税,但收支余额也不上交中央。

日本约95%的地方自治团体每个财政年度都得到从中央财政分配给该地区的经常下拨税。东京、大阪等4个都(府、县)和170个市政府不享受经常下拨税。

3.国库支出金。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条件由国库拨付给地方公共团体、用于特定支出的一种财政资金。国库支出金分为国库负担金、国库委托金和国库补助金三大类。在地方公共团体应办的事务中,有些关系到整个国家利益,需要国家统一标准,并由国家负担全部或部分经费,中央为此而下拨给地方的资金就是国库负担金。这些中央与地方共同承办的事务包括普及教育、公共工程、灾后重建工程等。有些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事务,中央委托给地方承办之后,要相应支付给地方一部分财力,这就是国库委托金。如国会议员选举费、自卫队驻扎费等。对地方兴办的事务中,中央认为应予鼓励从而拨付的国库支出金就是国库补助金。

上述三项收入转移,约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45%左右。其中,国库支出金占25%左右,国家下拨税占20%左右,国家让与税所占比例很小。从整个国家税收格局看,在组织收入阶段,中央税收收入占65%左右,地方税收收入只占35%左右;经过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则力转移之后(还包括一部分地方财力转向中央),实际税收格局,或者说实际支配使用的财力格局发生较大的变化,中央只占25%左右,地方所占比重则上升到75%左右。

(四)日本分税制的特点

1.“多收多补”。

简单地讲,日本分税制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多收多补”。

所谓“多收”,是指在收入划分上中央财政居于主导地位。就划分税种而言,所得税法人税、酒税等财源广泛、增长稳定且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要税种都划为中央税,一些零星、分散、地区性较强、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则划为地方税;就税收收入而言,中央税占65%左右,地方税只占35%左右。在中央实际支出需要量只占全国财政支出量的35%左右的情况下,这种收入格局就意味着中央不仅能够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而且,具有足够的财力实施有效的宏观经济调节。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无论对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还是对60-70年代经济的高速增长,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谓“多补”,是指中央财政将40%左右的税收收入转移给地方,实现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实现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多补办法,加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经济联系与约束,促使地方采取积极的态度,按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组织财政经济活动。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多收多补,并没有产生地方严重依赖中央、地方缺乏必要的自主性和活力等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日本的转移支付,已经制度化、法律化,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清晰、合理,实现了各级政府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从而避免了多收多补可能带来的某些弊端。

2.财政信用辅助调节。

除“多收多补”外,财政信用是日本中央对地方实施宏观调控的又一重要手段。根据日本《地方财政法》,地方财政可以发行债券或借款。地方自治团体每个财政年度要编制地方公共借款计划,并报中央自治省批准。中央财政通过地方公共借款计划向地方财政提供财政信用资金,具体方式是由中央财政通过特别会计和金融公库购买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四、澳大利亚的分税制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由7个州、914个地方组成。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相应地,财政也实行三级管理,即联邦政府财政、州财政和地方财政。澳大利亚虽然是联邦制国家,但财政体制的集中程度很高。联邦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在75%左右,州和地方财政收入只占25%左右。1992-1993财政年度,联邦财政收入722亿澳元,占全国财政收入965亿澳元的74.9%;州和地方财政收入243亿澳元,占25.1%。在财政支出方面。联邦财政和州、地方财政各占一半左右。1992-1993财政年度,联邦财政支出576亿澳元,占全国财政支出1099亿澳元的52.4%,州和地方财政支出523亿澳元,占47.6%。这就是说各州都是收不抵支,联邦财政每年必须将占全国财政收入25%左右的资金由中央转给州和地方,以帮助州和地方平衡年度预算。

(一)事权和支出划分

澳大利亚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事权。根据宪法第51条规定,联邦政府的事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政治军事权。指国防军事权、外交事务权以及在国际事务中保证澳以一个统一整体发挥作用的权力;

第二类,经济管理权。指协调处理有关经济事务,如州间贸易关系,全国性税收、津贴、借贷,邮政电讯,服务,统计和人口普查,制币和发行货币,规定度、量、衡标准,发行汇票,管理企业破产与倒闭,管理专利与版权,对外经济贸易与经济合作,探测和修建铁路,经济调节和仲裁等;

第三类,社会福利和社会治安维护权。指负责组织基本的社会福利,以及制定有关少数民族的法规。

根据宪法第107条,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综合经济权。主要包括:地方性课税,开展银行信用业务,促进州工商业的发展,维持州内就业水平,负责组织州内基础设施建设如供水、供电、铁路交通、港口及水利设施,组织和监督资源开发等;

第二类为社会事业管理权。主要包括:兴办教育,维护治安,处理民法和刑法范围内的事务,保护环境,卫生保健,救济和教养,家庭服务,修建住宅,救灾,广播宣传等。对州政府而言,还包括监督地方政府等职权。

与事权相对应,联邦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社会保障支出、福利支出和国防支出等。

州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教育支出、卫生支出、交通支出、住房支出、社区建设支出和公安司法支出等。

地方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道路建设与维修支出、对居民的生活服务如排水、环境卫生等支出。

从财政支出结构看,联邦、州和地方支出分别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大体为50%、45%和5%。

(二)收入划分

联邦收入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关税、执照税和销售税等。其中,个人所得税为联邦政府垄断征收,该项收入约占联邦财政收入的50%,是联邦政府的主要财源;

州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工薪税、汽车税、营业税、酒税、赌博税、印花税、财产转让税、个人消费税等;

地方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财产税、罚款和其他收费。

(三)转移支付制度

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以后,为平衡各州之间的经济差距,联邦政府开始采取向地方转移支付的作法。但是,由于当时中央财力薄弱,转移支付的数量较小,同时,也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一些贫困地区很不满意,以致在30年代形成要求脱离联邦的运动。为此,澳大利亚议会建立了联邦拨款委员会,专门负责中央向州和地方的转移支付,实施所谓财政均等化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军费支出猛增,联邦政府财力更显不足,于是,将个人所得税由各州征收改为由联邦垄断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行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联邦政府的主要财源,联邦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量越来越大,制度也日趋完善。

澳大利亚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财政均等化制度”。所谓财政均等化制度的实质是:公民同等赋税,同等享受公共服务。也就是说,由于公民按相同的税率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就应该拥有享受就业、就医、社会治安等公共服务的同等权利。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除很少部分给地方政府外,大部分是对州政府进行的。对州政府的补助形式有三种:

一种是一般性补助。即由联邦拨款委员会负责设计的均等化拨款,不指定专门用途,也没有附带条件,约占联邦全部转移支付的50%,是联邦政府最基本的转移支付形式;

一种是专项拨款。即由联邦政府指定专门用途的拨款,约占联邦转移支付总额的35%左右;

再一种是投资性拨款。主要用于支持各州的基本建设,也是指定项目的,但数额较小。

为公平、合理地分配一般性补助款,澳大利亚专门设置了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咨询性机构——联邦拨款委员会,该机构由40多人组成,负责按均等化原则设计一般性拨款方案,交由联邦政府审定。联邦拨款委员会设计方案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测算各州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然后,按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差额确定联邦补助额。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标准收支范围。

联邦拨款委员会首先要确定纳入均等化范围的收支项目。即在收入方面,确定各州普遍征收的税种;在支出方面,确定应由州政府提供同等水平服务的支出项目。

目前,澳大利亚确定的收入项目有工资税、印花税、矿产税等30项,支出项目有教育支出、医疗服务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公共治安支出等68项。这些项目经过联邦和各州政府协商同意后,即作为均等化的范围。

第二步,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各税种的全国平均税率及各支出项目的全国平均开支成本。

第三步,计算各州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总额,并确定各州的拨款需要额。

第四步,对各州拨款补助额进行调整。

联邦拨款委员会每年测算出来的拨款需求总额与联邦政府确定的拨款总额往往有一定的差距,即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差距,因而,还需作适当的调整。调整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按各州人口权数分摊拨款需求与实际拨款的差额,另一种是按各州拨款需求额的权数分摊此差额。经过上述调整后,各州即得到了应得的联邦拨款补助额。

(四)澳大利亚分税制的主要特点

1.财权高度集中是联邦统一的重要保证。

如果说30年代州脱离联邦的运动,促进了澳大利亚分税制及转移支付制度的变革的话,那么,今天澳国的分税制及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成为联邦统一的重要保证。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之所以采取“大收大补”的办法,是与澳本身的社会自然环境密不可分的。澳大利亚是一个地大物博、人口稀少的国家,地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从人口及地域分布看,其总面积为768万平方公里,略小于中国;人口1700万,只相当于中国的15%。而人口分布极不均衡,人口最多的新南维尔士州有557万人,维多利亚州418万人,两州人口相当于全国人口的60%以上,而人口最少的北方地区(州级单位)只有15.6万人;

从经济结构和财源结构看,人口最多、最富裕的新南维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是制造业最集中的两个州,而人口较少的几个州和北方地区,则以农业、采矿等初级产品的生产为主;州与州之间财政收入的差别也很大。收入最多的州和收入最少的州之间相差40倍以上。

面对地区间的巨大差异,联邦必须担负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均等化的职责,因而就必须集中大量的财力,实行广泛而深刻的纵向调节与横向调节。

当然,澳大利亚的有些专家、学者也对本国中央政府的集中程度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中央集中财力过多,必然影响纵向公平,同时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中央将大量的财力向地方转移,并附加一条件,使州政府无法抵制中央政府过多、过细的干预,在某些方面难以独立地行使其职能。由于中央政府很难全面、准确地了解地方的情况,容易导致重复投资、盲目投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另外,过份强调横向公平,把富裕地区的财政资金转到贫穷地区,也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此,他们提出了两种改革意见:其一,是扩大联邦政府的事权,相应将原由州承担的支出转到联邦,从而使联邦和州的收入能力和自身的支出需要相适应;其二,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征收权,提高州和地方政府的创收能力。由于增加税负有较大的风险,所以一般认为,第二种办法可行性要差一些。比较而言,州和地方更倾向于向联邦要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权。

2.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均等化拨款,使转移支付建立在科学、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

澳大利亚管理财政工作的部门有三家:国库部、财政部和联邦拨款委员会。国库部侧重宏观管理,具体负责财政收入、海关、税收政策以及财政融资等项工作;对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并参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的协调和制定。财政部主要负责预算执行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政府支出,并提供比较详细的政策建议。联邦拨款委员会主要负责设计均等化拨款方案。上述三个部门既彼此独立,有各自明确的职责范围,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使整个财政工作处于一种良性运行状态。就转移支付而言,方案的设计与实际拨款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能有效地避免同一部门既管政策又管钱所带来的“拍脑袋给钱、凭感情给钱”等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

五、法国的分税制

法国实行共和制,是中央集权制国家,由102个省和36400个市镇组成,实行中央、省、市镇三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三级政权都有独立的预算,自主安排收支,不受上级干预。在财政管理上,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大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就税收管理权限看,税收的立法权,包括开征权、征收范围以及税收收入的分配等,都由国家统一规定,具体的税收条例、法令则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同时,在地方税率的制定、地方税的减免等方面,有一些自主权。

(一)支出划分

根据事权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大体划分如下:中央预算支出分为三类:费用支出,即经常性事务开支;资本支出,即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军费支出。具体包括:国防、外交、国家行政费、重大建设投资(如铁路、公路及国营企业投资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公债的还本付息以及对地方的补助等。

地方(包括省和市镇)预算支出分经常性费用和投资经费两类。具体包括:行政管理经费、市政建设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社会福利事业费、地方治安管理费及地方债务还本付息等。

法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比重大体各占一半。地方预算支出的增长较快,尤其是经常性费用支出增长幅度一般在15%以上。

(二)收入划分

法国财政收入来源主要包括:税收、国有企业利润、公产收入(国有土地、森林等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等。其中,税收是最基本的收入来源,占全国财政收入的90%以上。中央和地方按税种划分收入如下:

中央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遗产税、登记税、印花税。其中,前4种税占中央税收总额的80%以上。

地方税包括:房屋建筑地产税、非房屋建筑地产税、动产税、营业税、饮料销售专利税、演出税、娱乐税、通行税、居住税、矿泉水附加税、电力消耗税、广告税、打猎税等。

通过上述分税办法,形成了中央多收、地方少收的分配格局。在全国财政收入中,中央财政收入占70%左右,地方收入占30%左右。

(三)转移支付制度

法国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约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25%左右。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一般财力补助。不规定用途,主要用于帮助地方平衡预算。它按市镇人口比例分配,人口越多,补助越多。另外,为鼓励地方增加收入,还规定了征税越多、补助越多的办法。

第二类,专项补助。对地方兴办的专项工程,如学校、交通等,给予补助。

(四)法国分税制的特点

1.财权相对集中,保证中央财政有一定的宏观调控能力;

2.以人口数量作为确定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重要标准,体现出国民平等享用社会财力、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

3.有一套与分税制相配套的财政监督体系。为使各级政府按照分税制确定的收支范围合理地、高效地组织财政活动,法国政府建立了会计法庭、财政总监和财务监察官三位一体的财政监督体系。

会计法庭根据议会的授权,主要监察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如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财政总监是经济和财政部的技术专家,其职权范围很广,对所有执行国家预算的部门和单位,都有权进行监督;

财务监察官由经济和财政部任命,并被派驻到各行政机构,监察各单位的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各项支出是否合法。

经济和财政部对省的监督由省总出纳和4-5名财务监察官组成。省长在确定工程项目之前,应先经总出纳审核同意,否则,即不能兴建。

六、英国的分税制

英国是单一制国家,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4个地区和大伦敦市组成。预算级次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两级,各地区和大伦敦市以下各级政府预算统称为地方预算。

(一)支出划分

早在19世纪,英国有关法律即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

中央预算支出范围是: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外交、高等教育、社会保障以及中央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

地方预算支出范围是:16岁以下青少年教育、地方治安、社会福利、地方公路和运输、住房建筑、地区规划、环境保护及保护消费者利益等。英国实行复式预算制度,从地方预算支出结构看,资本帐户支出只占经常帐户支出的10%左右。在地方政府经常性支出中,教育支出约占40%,是第一支出大项。另外,社会保障支出、利息支出和治安支出各占10%左右。

在全国财政支出中,中央本级财政支出约占75%左右,地方支出占25%左右。

(二)收入划分

中央和地方主要按税种划分收入,属于中央政府的税收,由国内收入局、关税和消费税局负责征收,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由地方自行组织征收。

中央收入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各种消费税、关税、社会保障收入等。

地方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人头税、中央预算补助收入及地方自筹收入等。营业税税率由中央政府确定,此项税收也全部上交中央统一分配,中央政府将其作为对地方补助的一部分返还给地方,返还数额据中央对地方的补助额确定。人头税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标准由地方自定。地方自筹收入主要是地方自有资产收益和借款。

按上述收入划分办法,在全国财政收入中,中央财政收入占到85%以上,而地方收入所占比例不到15%。

(三)转移支付制度

英国中央对地方的收入转移支付分为定额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类,约占地方支出的60%。

定额补助即一般财力补助,按不同支出类型分别确定,但不指定具体用途。主要包括教育、社会福利、治安、消防及民防、公路维护、资本性补助等几部分。补助数额一年一定,一律采取公式计算的办法,不存在争基数、吵比例的问题。如教育补助,要考虑不同年龄的学生数量、地区差别、学校对学生伙食补助情况等因素,根据统一的补助标准,按公式计算。

专项补助是按具体项目确定,并指定用途。

(四)英国分税制的特点

1.财权高度集中。这不仅体现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分配比例上,而且还体现在营业税的征收和分配上。营业税税率由中央确定,并采取先交中央,然后由中央统一返还的办法,使地方本来很有限的收入进一步纳入中央的控制范围。中央补助形成的支出占地方全部支出的60%,从而形成了地方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中央的分配格局;

2.分开机构收税,严格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由于中央和地方各设税务机构征税,避免了上下级之间的税收挤占。另外,英国采取税政和征管分开、计税与征收分开的办法,形成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减少了税收的流失;

3.与分税制相配套,中央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对地方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主要措施包括:地方政府的预算经各地议会批准后必须报财政部备案;对地方政府发放信用许可证,限制地方政府向银行借款和以其他信用形式筹集资金的数额,对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控制尤为严格;对地方税收进行干预。如人头税征税额虽然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但如果征税额过高。中央政府有权进行干预;要求地方政府将一定数额的资产收益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不得将资产收益全部安排支出,以此来限制地方政府开支;通过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地方政府的经费开支进行监督。

七、加拿大的分税制

加拿大是由10个省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政府分为三级:联邦、省和地方。宪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具有独立的地位,是省政府的派生机构。联邦、省和地方三级财政都是独立的,各级政府都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并承担一定的支出责任。省和地方政府对联邦政府没有财政上交任务,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主要体现在联邦对省和地方、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上。

(一)事权和支出划分

同其他一些国家一样,在政府事权划分上,加拿大把涉及全民利益的事务如国防、外交等,划给联邦政府承担;把涉及地方利益的事务交由省级和地方政府承担。

联邦政府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福利等社会服务支出,占联邦支出的30%以上;社会治安支出占10%左右;教育、医疗保健支出、一般政府服务支出共占10%略多一点;交通、通讯、产业开发、环境保护等基础建设性支出占10%左右。

省级政府的最大支出项目是医疗保健支出,占27%左右;其次是教育支出,占20%左右;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投资占10%左右。

地方政府的最大支出项目是教育支出,约占40%;其次是交通、通讯、环保等支出,占20%左右。

(二)收入划分

加拿大各级政府收入总额中,税收收入占80%以上。在各项税收中所得税比重最大,近50%;其次是商品税(一般销售税和其他销售税),占25%;再次是资源税和财产税各占10%左右。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收入划分上,加拿大采取了联邦和省按协议分享税收的办法。实际上是一种比例分成办法。较为特别的是,并不是对所有的税种省和联邦都签有协议。一般来讲,凡签协议的税种,由联邦统一征收,然后再按比例分给省和地方;未签协议者,由各级按统一税基自行征收。

从收入结构看,联邦政府的主要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占联邦收入的50%;一般销售税,占联邦收入的13%;社会保险税和公司所得税,各占10%左右。

省级政府的主要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占省收入的比重接近30%;一般销售税,占13%;公司所得税和保险税,各占5%左右。

地方级政府的主要税收项目是房地产税,占地方收入的30%以上,其他税种,如一般销售税等,所占比重极小。

各省的税收分享比例有较大差异。中央所占比例最低的仅为32%,但一般要占到一半以上,高的达到62%。上述税收分配的结果是,中央集中了较多的财力,然后,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补助给省和地方,形成省和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中央补助收入占省级收入的20%左右;中央和省对地方的补助占地方收入的45%左右。

(三)转移支付制度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差别大、人口分布不均匀等因素,造成加拿大各省之间的收入能力很不相同。为使各省居民得到的社会服务达到均等,加拿大联邦政府对省采取了4种不同形式的转移支付办法。

1.固定项目补助。

此项补助是联邦政府为支持医院保险、医疗保健和高等教育而设立的。1977年以前,联邦分担医疗费用的50%、个人医疗保险费用的25%、高等教育机构按人均计算管理费用的50%。这种费用分担办法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不利于控制支出的增长、省与省之间不平衡等。从1977年开始,改按各省的人均分配额平均分配。资金来源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将个人所得税税率的13.5个百分点和公司所得税的1个百分点转作省级收入;其余部分是联邦通过专项拨款补助给省。

在最初设计固定项目补助时,人均分配额以1977为基期年确定基数,并随GNP的增长而增长。但从1990年开始,不再考虑GNP的的增长因素,分配总额只随人口的增长而增长。

固定项目补助中,高等教育补助是无条件的,省政府可将此项资金挪作它用。而联邦对医院保险和医疗保健补助是有条件的。加拿大对全国卫生保健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接受补助省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如额外加收费用等,联邦政府可以中止补助。

2.社会福利补助。

此项补助是专为有困难的个人提供的补助,它虽然也是一种专项补助,但不包括在固定项目补助之内。主要包括三个项目:一是对无工作能力等有困难的家庭进行补助;二是儿童福利服务,包括儿童保护、少年犯罪管理、对未婚生育的少女服务以及收养儿童服务等;三是预防性的社会服务,包括社区发展项目、学前儿童服务、咨询服务以及老年公民服务等。如各省符合联邦规定的条件,则联邦负担上述项目费用的50%。

社会福利补肋从1966年开始实行。具体向哪些人或家庭提供补助,完全由省政府决定,但必须符合联邦的几个附加条件:一是不能“以工换补”;二是无居住地限制;三是提供服务的单位必须是非营利性的机构或政府机构。这种社会福利补助也存在问题,即富省福利支出标准高,因而支出多,联邦补助也多。穷省得到的补助相对较少。为此,1990年,联邦对布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和阿尔贝塔省三个较富裕的省做了新的规定,即每年的补助额增长不得超过5%。

3.均等化补助。

这是一种一般财力补助,目的是平衡地区间的财力差别,保证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趋于均衡。1982年,加拿大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有平衡责任,确保各省具备“在合理的可比税收水平上,取得充足的资金以提供合理的可比公共服务水平”。

确定均等化补助的程序大体如下:

第一步,确定标准化收入的范围。目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汽油税、酒税、财产税、自然资源收入等32种收入,被纳入标准化收入范围;

第二步,计算确定全国10个省每一种税源的平均税率;

第三步,按全国平均税率计算确定各省的人均收入额;

第四步,计算确定标准人均收入额。按安大略、布列颠哥伦比亚、魁北克、萨斯克切温和尼托巴5个省的税基和全国平均税率计算确定;

第五步,按各省人口和人均收入额低于标准人均收入额的差额,计算确定各补助省的补助总额。如人均收入大于或等于人均标准收入,则既不补助也不上交。

4.其他补助。

如各省因经济下降而发生财政收入损失,联邦给予一定的补助等。

从目前的情况看,加拿大各项补助所占的比例大体是:固定项目补助最多,占50%左右;均等化补助占23%左右;社会福利补助占20%左右;其他补助不到10%。联邦政府对省政府的各种转移支付(不包括税收转移),占联邦支出的15%左右。各省得到的转移收入占本省收入的比重高者达到40%以上,低者占20%左右。

(四)加拿大分税制的主要特点

1.大量的税收分享。联邦建立之初,省级政府有较大的权力,而联邦权力相对较小,联邦只有关税收入和少量的其他收入。二战后,联邦权力不断扩大,这种权力的集中大行是通过联邦与省订立协议的形式进行的。联邦与省协议的重要内容就是分享税收,并保证中央得大头。当然,也有例外,如魁北克,民族问题严重,联邦得税采取了较为特殊的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省得大头、消费税和增值税不参与协议等。大量的税收分享使加拿大的分税制与其他国家的分税制形式有较大的区别,应该说它是历史形成的本国特色。因为这种税收分享具有共享税性质,所以共享税的优缺点同时存在。

2.充分的横向均衡。加拿大的均等化补助办法,使各省的人均财力趋于一致,这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中央财力有限的国家是很难实现的。横向均衡的办法科学、合理,各省容易接受,一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即成为一种稳定的财政调节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税政与征管分离。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开征新税的正常途径是由财政部长和省财政厅长提出征税建议,并写入预算讲话,交立法机构审批。具体负责税收征管的是国家税收部。这种税政与征管分离的做法,与英、美等国是相同的,它有利于统一税法,强化征管,避免随意减免,减少税收流失。

八、韩国的分税制

韩国实行总统制,是中央集权国家。各项法律均由议会制定,内阁统管国家内外事务。韩国负责财政管理的部门有经济企划院、财务部和内务部三家。

经济企划院负责制定和修改预算法规、中长期财政计划,进行年度预算的汇总编制、审查,协调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的预算收支,代表内阁向国会报告预决算。

财务部负责货币、金融、会计、国债、外汇、专卖、对外经济合作、国有资产管理及租税政策的拟定与修改;统管全国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并向经济企划院报送全国预决算。

内务部负责地方政府的预算、决算工作,协调平衡地方预算,并向经济企划院、财务部报送地方预决算。

韩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将省、市、县地方各级,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韩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权及支出划分

根据宪法和政府组织法,韩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如下:

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包括:国防、外交、经济开发、中央政府行政费,以及向地方政府转移支出。具体支出项目有:防卫费、教育费、社会开发费、经济开发费、一般行政费、地方财政交付金、债务还本付息、财政投融资支出等。上述社会开发费主要用于环境保护、产农保障、住宅开发等方面;经济开发费主要用于农产水产开发、国土资源保护、电力及动力、运输及通讯、科学技术开发利用等方面。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包括: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区域社会福利、经济开发及文化教育等。具体支出项目有:议会费、一般行政费、社会福利费、产业经济费、地域开发费、文化及体育费、民防费以及其他经费等。上述社会福利费主要用于污染河川净化、建设上下水工程、垃圾处理业务等方面;产业经济费主要用于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渔村居住环境改造等方面;地域开发费主要用于地方通讯、道路建设及维护费、公营事业开发、旅游开发、居民住地环境改善、扶植中小企业等方面;民防费主要用于消防、民兵、灾害预防等方面。

(二)收入划分

韩国实行轻税政策,财政收入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比一些西方国家低得多。如美国、日本在30%左右,英、法、德等在40%以上。从税收结构看,韩国实行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制度,二者之间的比例为46∶54,间接税略多一些。韩国全部税收分国税(即中央税)和地方税两部分:

国税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税、土地超过利得税、继承税、赠与税、再评价税、不当利得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酒税、电话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教育税及关税。

地方税包括:取得税、注册登记税、免许税、马券彩票税、住民税、机动车税、农地税、烟草消费税、屠宰税、综合土地税、都市计划税、共同设施税;地域开发税、事业所税。

按上述分税办法,在全国税收收入中,国税收入约占80%,地方税收入约占20%。

(三)转移支付制度

由于地方税收收入所占比例很小,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央的转移支付。韩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地方交付税制度。它是中央为保证地方政府最低限度的行政费开支而设置的一般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是将国税收入按一定比例(13.27%)补助给地方政府。每个省、市分享补助的比例由内务部在财务部核定的地方交付税总额内分别确定。全国除汉城外,其他省市均分享地方交付税。

二是让与金制度。为满足地方水源保护、道路修缮等特定事业需要,中央政府将国税中特定税种的全部或部分收入让渡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支配使用。1992年,让与金的特定税种及让与比例为:土地超过利得税50%,酒税60%,电话税100%。

三是国库补助金制度。即专项补助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进行指定事业的专项补助经费,如义务兵征集费等。

1992年,上述三项转移支付金额占国税总额的25%左右。

(四)韩国分税制的特点

1.中央集中程度较高,对地方控制较强。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采取三种财力转移方式,有效地控制了地方近40%的资金来源;第二,中央对地方税进行干预,不允许地方自行开征新税;第三,地方预算要报内务部审查,并作为确定中央补助的重要依据,力求得全国财政收支平衡;

2.不设共享税,有利于划定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边界。就让与金制度而言,将部分税种收入全部或部分地转给地方,使这些税种具有共享性质。但是,从分税形式看,却又不设共享税。这样做,不仅能够明确职责,便于税收征管,而且不易产生中央地方互相挤占收入等问题;

3.分设税务机构,分别收税。国税由国税厅负责征收,地方税由税务课负责征收。中央国税厅下设汉城、中部、大田、光州、大邱、釜山6个地方国家厅,地方国税厅下设122个税务署,税务署下设支署,实行垂直领导。国税厅是独立机构,不受财政部管辖。国税厅在地方的分支机构亦不受地方政府管辖。地方政府所设税务课,不受国税系统管辖。

九、印度的分税制

印度是联邦制国家,由27个邦和6个直辖区组成。直辖区受邦政府管辖,各邦都有自己的议会和政府。1949年11年26日,印度立宪会议通过印度宪法,根据宪法,印度于1950年1月26日宣布为印度共和国,仍为英联邦成员。印度预算分为中央和邦两级。各级政府有独立的预算,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事权支出划分

印度宪法规定,印度实行高度中央集中下的分权管理。中央政府的职责是:负责课税和立法;控制金融机构和资源配置;制定和协调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计划;在财政上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投资兴建基础设施为邦服务;解决一些邦无力解决的问题等。邦政府的职责是:立法、课税、保持经济发展。其中,发展农业是其首要任务。

中央政府的支出分为三类:经常支出、资本支出和贷出。经常支出包括采购货物和服务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国债利息支出和补助等;资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购买股票、购买土地和无形资产、资本向国外转移等;贷出包括对下级政府的贷与和转移国外(减支偿还的余额)。印度一般把经常支出和资本支出称为总支出,总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国际、教育、保健、社会福利、经济服务(如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制造业、水电、煤气等)、利息、对下级政府补贴等。印度中央政府总支出中,经常性支出占85%左右,资本支出占15%左右。

邦政府支出分为13类。其中主要支出项目包括:教育经费、公共福利、农林渔猎、交通运输等,上述4类支出一般占总支出的70%。

(二)收入划分

印度的财政收入70%以上来自税收,中央和邦采取分税的办法,设置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中央税包括公司所得税、联邦销售税、关税、利息税、财产税、赠予税等;

地方税包括旅店收入税、土地税、农业收入税、邦货物税、邦销售税、电力税、车辆牌照税、娱乐税等。

中央和邦共享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15%,地方分享85%;货物税,中央分享55%,地方分享45%。另外,中央将火车旅客税按一定额度返还给地方。法律规定,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的分成比例,由总统任命的、各邦首席部长组成的财政委员会确定,一定五年不变。

中央与邦的实际征税比例大致为2∶1,共享税按比例返还地方后,中央与邦的税收比例约为1∶1。

(三)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调节制度

印度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调节制度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即税收调拨、税收分享、中央补助和中央贷款。

1.税收调拨。宪法规定,某些税种由联邦征收,但扣除征收费用后的净收入要调拨给邦政府如财产税、遗产税等。另外,也有一部分税收是由邦征收后调拨给联邦政府。

2.税收分享。指由财政委员会确定中央与邦共享税的分成比例,以及按因素法确定分配给各邦的具体数额。考虑的因素包括:纳税贡献、人口、人均收入差距、贫困人数等。

3.中央补助。宪法规定,联邦或邦都可以为任何公共目的而请求任何补助。也就是说除邦可以向联邦申请补助外,联邦亦可向邦申请补助。但实际上只有联邦政府向邦政府提供补助。补助金由财政委员会提出建议,由议长下达指令,用“印度统一基金”支付。

4.中央贷款。宪法规定,邦无权借外债,联邦政府可向邦提供贷款。另外邦政府也可以向印度储备银行透支,由联邦提供担保,贷款一般用于救灾、教育、保健和发展经济等方面,它是联邦政府帮助邦政府的重要形式。

(四)印度分税制的主要特点

1.税收分享采用因素法,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比如,在确定第九个五年计划的个人所得税返还时,共考虑各邦的纳税贡献、人口、人均收入差距、贫困人数和修正系数等五个因素。

考虑贡献,即将返还税的10%按各邦居民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进行分配,多纳税多返还,鼓励地方多收,有利于促进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考虑人口,即将返还税的22.5%按各邦1971年人口数(印度从1971年起控制生育)进行分配,以体现人人平等;

考虑人均收入差距,即将返还税的45%按各邦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最高邦的差额总额进行分配,旨在平衡地区差距;

考虑贫困人数,即将返还税的11.25%按各邦贫困人数分配,进一步体现均对贫富差别的调节;

考虑人均收入修正系数,将返还税的11.25%作为机用于缓解贫困地区返还过多,富裕地区返还过少的矛盾。

通过上述办法可以看出,它特别突出了人的因素,这与人权平等的观念和国民平等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的原则要求是相吻合的。应该说,以人为标准,是实现体制公平的重要一环。

2.分税方法不很规范,中央与地方利益边界不够清晰。印度设置了一些调拨税,使税收的所有权与征管权相脱离,不仅有可能导致税源流失,而且也不利于分析考核政府间财力的运动状况。另外,从共享税的分配看,它包含有分税和转移支付双重特征,但它既不是一种规范的分税办法,也不是一种从体制整体上考虑的较为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这对规范政府间的分配关系是不利的。

3.在中央集中过多的情况下,缺乏统一、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导致两个“过重”和丙个“失衡”。即:中央财政负担过重,地方财政依赖过重;纵向分配失衡和横向分配失衡。

十、印度尼西亚的分税制

印度尼西亚是单一制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全国由27个省及省级特区组成,省下设县、区、乡、村。国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两级,财政收支绝大部分集中在中央财政。

(一)支出划分

中央政府支出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经常性支出,主要是用于国防、行政管理、各项事业费、社会保障、国家债务还本付息等方面的支出;另一部分是建设性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资。

地方政府支出主要是用于地方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社会治安、公用设施、小学教育等方面。

(二)收入划分

中央预算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石油、天然气收入;二是非石油、天然气收入,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进口关税、消费税、出口税以及其他各种非税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主要是娱乐税,地方政府所属企业利润。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土地和建筑税。中央按土地和建筑物价值的1%征收后,返还地方90%。

(三)转移支付制度

分为经常性支出补助和建设性支出补助。经常性支出补助是按照各地机构、人员、工作量等不同情况和一定的支出标准一年一定;建设性支出补助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非专项财力补助,中央核定补助总数,由地方自行安排建设项目;另一种是专项补助,由财政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确定,按项目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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