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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42页(2939字)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及意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简言之,就是对内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根据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及其他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由原来的国营企业(国营企业现改为国有企业,包括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演变而来。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后统一的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制,是继1983年、1984年两步利改税突破对国有企业利润不征税的禁区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这标志着我国的所得税制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为今后进一步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造了重要条件。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突破了我国开征企业所得税后长时期按企业所有制性质设置不同的税种、税率和征收办法的局限,统一了税种、税率、税基和优惠等,体现和贯穿了市场经济对税收的公平、不歧视、鼓励平等竞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起跑线上开展竞争,优胜劣汰,提高宏观经济效益。现行企业所得税废止了以往包利进而包税、以税还贷、税利不分、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相差大、税后又征收“两金”等混乱的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作法,理顺和规范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并适当降低了企业负担,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二、企业所得税出台的背景

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出台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分别适用于国营、集体、私有企业的三种类型的所得税。这三个税种曾经在调节经济、加强监督管理、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其不适应性越来越突出,产生和积累的矛盾与问题越来越多,主要是按不同所有制分别设置税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造成税负不平,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名义税率高,但由于实行税前还贷、承包制和各种减免优惠,其实际税负低,影响税收功能的发挥;税利不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上税后上交“两金”等,总体负担偏重,企业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等。这些问题都亟需得到解决。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强烈要求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规范分配关系。

三、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根据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即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强化税收的财政和经济功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立法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公平税负要求在税率的设计、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不同经济性质、规模大小的企业,都一致或基本一致。所谓“基本一致”也应当是遵循同等纳税能力的纳税人负有同等纳税义务的基本原则,对个别特殊情形处理的结果。只有公平税负,方可实现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和优胜劣汰。

2.规范、适度,二者兼顾。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在“质”上要求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在搞活、搞好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基础上,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在“量”上要充分考虑和测算企业所得税总额占企业纯收入的比例应为多少最为适度,既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使其具有自我积累、改造和发展的能力,同时也能保障国家必须的财政收入,使先前“软化”了的所得税“硬”起来,使所得税的聚财功能也逐步得以增强。

3.靠拢惯例,合乎国情。依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在企业所得税立法上,既不区分企业的经济性质,也不区分内资、外资企业,均适用一个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已经统一,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还有待时日。其原因主要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时间不长,而且其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条款(这些优惠条款,有利于对外开放,吸引外资,需要继续执行,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又不宜简单比照)不宜上修改,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又亟需统一和改革,为了争取时间尽快出台,先按人大授权,由国务院以条例形式发布,待以后条件成熟后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的确认、税前列支、所得税会计处理等方面,都有我国自己的特点。

4.税制简化,便于征纳。只有简化税制,才能方便征收与管理。只有便于征管,才能将征纳双方征收或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支付的费用及所花的时间、人力和物力都降到最低水平。但是简化不是简单化,而是在合理规范的基础上简洁明了。

四、企业所得税内容提要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并原来对内资企业征收的三种所得税,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

2.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

3.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改变以往所得税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做法,稳定并扩大税基,硬化企业所得税。

4.建立规范化的企业还贷制度,由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强化企业和银行面向市场的投资风险意识。

5.逐步取消在以往高税率、多优惠、松征管的情况下,为平衡财政资金需求而应急开征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简称“两金”)。自1994年1月1日起,已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两金”(非税实税)。

6.统一减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从严控制减免税项目及审批权限,取消“个别困难减免”,简化税收优惠。

7.不再执行国有企业承包上交所得税的办法,用统一、公平的税法界定和规范围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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