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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向税的纳税人和调节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99页(737字)

一、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是投资方向税的纳税人投资方向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可由购房单位按适用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投资方向税(税务机关也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三资企业,经售(包括未税转售)给国内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商品房,由购房单位直接缴纳投资方向税。

二、应税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

投资方向税应纳税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运用各种资金(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但对国家禁止的用固定资产资产投资发展的项目,不采用征收投资方向税方式进行调控,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置。正如对非法收入不采用征税调节,而采取取缔、没收方式一样,因为一征税就合法化了。投资方向税对禁止发展项目不适用,也是类似的道理。可见,税收并不是万能的(但国家没有税,则是万万不能的)。

投资方向税将预算内资金也列入征收范围,目的在于保持税收政策的统一性,把有限的预算内资金用于国家急需发展项目的“刀刃”上,防止纳税人在资金来源上搞合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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