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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240页(1709字)

一、定义和征收的意义

房产税是以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对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国务院于1986年9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节企业和个人的收入。

二、主要内容

1.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目前,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国侨民和外商投资企业,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不征收房产税。

3.税率。

房产税按从价(房价)和从租(租金)两种方法计算缴纳。从价的,税率为1.2%;从租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4.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具体减税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实际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5.减税免税。

房产税的免税项目有以下五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此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征税以及减免税范围的具体解释与上节中介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相同。具体征免界限等可参阅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6.计税方法。

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法:一是按房产的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计税公式为:房产原值×(1-30%)×税率=年应纳税额。二是按房产出租所得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计税公式为:房产租金收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

7.房产税的改革思路。

房产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统一目前内资纳税人适用的房产税和外资纳税人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税的改革设想,拟继续由中央对房产税的某些税制要素进行规定,如纳税人、征税范围等,进一步下放若干权力,把税率的具体确定权、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下放给地方,以体现税制改革指导思想中的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的原则。这样作将使税收制度更能符合各地实际情况,便于调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房产税改革后,对内、对外执行统一的房产税条例,以充分体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原则。

改革后,新的房产税将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又利于结合城市、农村房屋政策,加强对房屋的管理,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鼓励房屋的新建和维修,并适当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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