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292页(2481字)
契税是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订立契约时,向承受人征收的税。它属于对财产征税的性质。
一、契税的起源和历史状况
我国的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当时,封建经济已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农业和手工业比较发达,商业和交通运输业也已发展起来,封建地主阶级追求奢移消费品,一般农民也要出卖剩余农业产品。因此,当时对商品交换课税,即征收“估税”。估税,分为输估和散估两种,是课于交易行为的。对数额较大,又立有文据的(如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等)大型交易,征收“输估”,输估的税率是每万钱,官府征收四百钱,其中卖方缴纳三百钱,买方缴纳一百钱;对价值较小,买卖时又不立文据的交易,则征收“散估”,散估全部由卖方负担,税率也是4%。东晋征收的这种估税,尤其是“输估”,是后世契税的起源。但当时的课税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是一种对商品转移课征的税。
东晋以后,各朝代都沿袭其作法,并且不断改进。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始征收“印契钱”,规定凡典卖房产、田地,都要向官府纳税,后征税范围扩大到典卖牲畜。从当时的契税负担来看。仁宗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规定,以典卖钱额为标准,每贯收契钱四十文。南宋以后,契税更重,甚至有按民户物力课征的现象,名为预借契钱。
元、明、清时期均征收契税。如清朝前期,顺治四年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主依卖价每一两课税银三分,官府在契尾盖官印为证。乾隆年间又定税契之法,其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5%。
北洋政府沿袭清代的契税制度,于1914年颁布契税条例,所订税率为“卖九典六”,即对买契按买价征收9%的契税,对典契按典价征收6%的契税。如果先典后卖,则不征收卖契税,官方和自治团体及其他公益法人典卖不动产免纳契税。后来又开征验契费和各省征收的契税附加。这样,北洋政府的契税类税收包括四种,即契税、不动产费、验契费和契税附加。前三项作为中央专款,各地征收后,上缴财政部,由财政部分配使用;后一项则是地方财政收入,由各地征收和支出。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开征的契税包括正税、附加和验契税三部分。正税的税率各省不一,高者为卖九典六,一般为卖六典三,低者为卖四典二;附加税有的与正税相等,有的则超过正税;验契费则是对契约呈验注册收费。凡不动产旧契,不分典卖,不分已税未税,均一律呈验注册,每张契纸收费达1.80元。由于当时契税管理混乱,附加税超过正税,而且罚款很严重,给人民造成沉重的负担。
二、新中国契税的建立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务院于1950年4月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新的契税条例以保障人民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为宗旨,对旧中国的契税制度进行了改革,不仅简化了税目,降低了税率,而且取消了契税附加和验契费等项规定。它的征收范围,原规定为房屋和土地两种不动产。后来由于国家规定不准自由买卖土地,契税的征收范围便仅限于房屋一项发生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予、交换等行为,则缴纳契税。财政部于1970年10月明确规定,不论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予、交换等变动,都应当凭房屋的所有权证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法交纳契税,对于房产的继承、分折而书立的契约未列入征税范围。1979年以后,国家和企业投资兴建了大批居民住宅,农民个人也新建了不少房屋,以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和职工的住房需要,而且原属于私人的房屋也基本上退还给了原房主,契税也随之增加了。
三、契税的意义和特点
1.契税的意义。
征收契税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不动产的产权,已纳契税并且由政府有关部门加盖印章的契约,称为“红契”。它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动产所有者产权的合法证明。因此,契税长期以来在群众中形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大多数纳税人都主动向政府申报缴纳契税,以便取得“红契”,使自己的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国家房屋政策的落实和住房制度的改革,人民开始自己建房、买房,房屋的产权转移活动更加频繁。在这种形势下,征收契税可以保障人民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减少产权纠纷。同时,还可以为国家财政积累一部分资金,以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2.契税的特点。
契税是国家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向不动产取得人课征的一种税。契税具有如下特点:
(1)契税属于财产税。由于契税是对不动产的产权获得者就其新获得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而不动产是有形财产的一种,因此,契税具有财产转移税的性质。
(2)契税的征收属于一次性征收。契税只是在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才就当事人所订契约的资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因此它是一次性的。如果房屋的产权不发生转移,则由房屋的所有者向政府交纳房产税,房主税是按年计算,按期缴纳的。契税则属于转移产权时的一次征收。
(3)契税是当公民合法所有的房屋发生买卖、典当、赠予、交换时,由政府办理验契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征收的,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为公众服务的费用。
(4)契税是地方税。契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其收入构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