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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与国税局在通用税收征管业务上的分工与配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361页(2483字)

我们知道,不论国税税种,还是地税税种,其在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及违章处罚等方面的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各税种特殊的征收管理。地税、国税业务上客观存在的交叉状况需要就共性征管业务作出明确、具体的分工,以利于各司其职,在分工的基础上达到密切的配合与协作,确保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和国税、地税各项任务的完成。另外,正在进行试点的税收征管改革将大大加快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开发和应用,而计算机的应用则要求税收征管流程的规范和统一,不能国税是一种方法,地税又是一种方法,以避免重复“建设”和纳税人的无所适从。所以,计算机的应用,也对国税、地税征管业务的分工与配合,尤其是配合与协作,提出了新要求。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190号发出了“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的分工与协作

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统一税务代码的编制和分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现行各省的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号码),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分配,并将分配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备案。

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

2.税务登记管理权限的划分。

税务登记管理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

(1)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2)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它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3)集中缴库单位的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3.两套机构分设后,现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按上述税务登记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进行划分,并由主管的税务局复制一份送对方备查。

机构分设后新开业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按上述税务登记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办理。两家税务机关在新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表互送对方备查。

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依照上述权限划分,由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发票管理的分工与配合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刷,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2.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地方税务局确定。

3.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4.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5.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税务稽查的分工与协作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2.对于存在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税务稽查处理中,就同一税收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先按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局的意见执行,如一方有意见可层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局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四、其他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涉外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及其雇员的税务登记、帐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事项,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款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2.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各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外地方税以及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交纳的地方税,将来如果调整为由地税局负责征收,依照国家正式文件的规定执行。在没有新的文件规定之前,一律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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