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地税业务手册

税务检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340页(10325字)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原则、方法和步骤

(一)税务检查的定义及分类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纳税或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按照检查的主体可分为纳税人自查、专管员检查和税务稽查组织开展的专业检查三种形式。从时间上看,税务检查可分为事前(即税款征收前)的检查和事后检查。按照检查主体划分,有组织纳税人自查、互查和税务机关检查两种,这两种是最常见的检查形式。按照检查地点划分,税务检查可分为案头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税务检查还可按其他标准分类。

组织纳税人自查、互查,是在税务检查中贯彻群众路线的一种好形式。纳税人自查,就是在税务机关辅导下,组织财会人员自行检查的一种形式。纳税人互查,就是把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组织起来,按系统、行业或按片(地段),组织进行互相检查。在纳税人自查和互查中,税务机关应当提出明确的检查要求,发给检查提纲,做好宣传辅导和组织工作。

税务机关检查是税务检查的主要形式。它又可分为:分段检查、分片检查和集中检查等几种不同的做法。分段检查是税务专管员对自己分管的专管地段内的纳税户所进行的检查。由于税务专管员对自己所管纳税户的情况比较熟悉,所以这种检查形式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分片检查是将几个税务专管员或若干税务工作人员(通过税收征管改革,税务人员将逐渐由“管户”向“管事”方向发展)所分管的纳税户结合在一起,分为若干片,组织新老专管员相互搭配,分片进行的检查。这种检查形式可以起到以老带新,互相帮助,取长补短的作用。集中检查是税务部门在一段时间内,集中一部分力量对重点纳税单位所进行的检查。这种检查有利于税务部门集中时间和精力解决重点户的重点问题,并可以考察基层税务部门的征管情况和征管质量。

案头检查,亦称办公室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内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帐簿、凭证等资料进行的逻辑检查。现场检查,亦称实地检查,是指对纳税对象和有关纳税事项的现场调查、询问、核对等,还包括对应税货物出入车站、码头、机场及交通要道时的检查验证。

在国外,税务检查,一般称之为税务审计,通常是指由纳税人以外的机构,如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纳税人的帐册、凭证、报表等财务记录进行的审查、核实活动。

(二)税务检查的原则和方法

1.税务检查应遵循的原则。

进行税务检查,是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挥税收应有的调节、监督作用。因此,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征税”、“依率计征”的原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法令办事。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一定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该补的补,该罚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使检查的结果,得出符合事实、合法又合理的结论。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到情况清,数字准。对于揭露出来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耐心倾听纳税人意见,妥善处理问题。检查结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

(3)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要向群众广泛宣传税法和税收政策,依靠企业财务人员和职工群众,在税务检查中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纳税检查。

(4)坚持促产增收,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发展生产是增加税收的源泉。生产决定税收,税收又可以调节和促进生产。在税务检查工作中,一定要面向生产,关心生产,对企业提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凡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并在税法和政策允许范围以内的,就大力支持;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反映,帮助解决。

2.税务检查的方法。

税务检查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审阅法和查询法。审阅法,是通过查阅会计凭证和帐目,进行大量观察,审查记载是否完备、真实、合法、合理,以此发现可疑之处,为进一步查证落实提供线索。查询法则是通过当面或发函询问,以取得某些必要的检查资料,或者证实某些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

(2)普查法和抽查法。普查法是对被查纳税人某一个时期的所有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抽查法,则是为了弄清某一问题,有目的、有重点地从被检查纳税人的凭证、帐表中抽出有关部分内容进行检查,或者根据从其他方面掌握的资料或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对照企业帐簿记录,有针对性地为了弄清某一问题而进行的检查。

(3)顺查法和逆查法。所谓顺查法,是按照会计核算的程序,从检查会计凭证入手,以凭证核对帐簿,再以帐簿核对报表来进行的检查。逆查法,与顺查法正好相反,它是从检查会计报表开始,以报表核对帐簿,再以帐簿核对凭证,以此来查清问题的一种方法。

(4)对比法和核对法。对比法是将企业报表或帐面资料的本期实际完成数同企业的各项计划指标、历史资料或同类型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静态或动态对比的一种检查方法。核对法,是通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实物相互核对来检查帐证、帐帐、帐实是否相符的一种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不论采取上述哪一种检查方法都要注意把纳税人的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活动记录所反映的内容联系起来(包括纳税单位内部的帐与帐、帐与表、帐与证之间的联系以及帐与物、帐内记录与纳税单位内部有关活动记录之间的联系)进行检查。

(三)税务检查的步骤和开展税务检查应当注意的问题

1.税务检查的步骤。

税务检查的一般分为准备、检查和总结三个步骤。

第一步:作好检查前的准备。这是检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准备工作做得充分,就可以用较少的人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弄清情况,查明问题,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税务检查准备工作包括明确检查的目的、范围,学深、吃透相关政策和法规,搜集和分析被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纳税资料,拟定调查提纲,安排检查人员和时间等。

第二步:开展检查。从检查人员进入纳税单位起,就进入了检查的阶段。这一步是税务检查的中心环节,大量的查询、核对计算、调查核实的工作都在这一阶段进行。纳税单位有无违反税收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和滞纳税或错纳税等问题,都要在这一阶段基本查清。

第三步:总结落实。总结落实是税务检查的最后阶段。包括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办理退补税手续,辅导调整帐目,总结征管经验和整理资料归档等。同时,还应根据纳税单位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改进税收征管工作,协助企业改善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2.检查注意事项。

开展税务检查,是税务检查的关键步骤和主要内容。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既要注意坚持原则,依法办理,又要注意文明检查,密切征纳关系。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说明来意,争取支持。税务检查人员到户后,首先要主动向纳税人出示检查证,说明来意,宣传税收政策,讲明开展纳税检查的重要意义,提出检查的具体要求,争取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2)进行座谈,听取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如财会、供销、保管和班组核算人员进行座谈,听取介绍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经济核算以及申报纳税方面的情况,相互交换情况;就纳税人的介绍可以适当提出问题,听取意见,以便进一步搜集资料,发现问题。

(3)对照税法检查帐证。对照税法和财会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记录,反复查证落实,直到彻底弄清问题为止。

(4)深入实际,调查了解。对于查帐未能解决的问题或查帐后仍有疑点的问题,必须深入车间、仓库、工地、门市部、收购站等处。通过实地观察、调查了解、翻阅原始记录,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检查核实问题提供证据,与帐证进行核对,以判断帐物是否相符,帐实是否一致。

(5)核实问题,作出结论。对证据确凿的偷、漏税,应及时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纳税人遵照办理。纳税人如有异议,应耐心听取他们的申诉,既要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理;又应当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二、税务检查的意义

开展税务检查工作,对于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保证改革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1)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目前,我国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税收。税收政策执行的好坏,对国家预算收入计划的完成关系极大。经常开展税务检查工作,可以把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组织入库,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实行其职能的财力需要。

(2)有利发于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国家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税目,确立不同的课税对象、税率等办法,积极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以引导生产和调节消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开展检查工作可以监督征纳双方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使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3)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保障改革开放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提高税务干部的素质、执法水平。

(4)有利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税务检查是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有关税收事项进行的事后检查。通过检查不仅可以发现和纠正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发现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产、供、销、运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纳税人通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参考意见,从而促进企业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5)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改进征纳工作。发生偷漏税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除了纳税人有意偷税的以外,还有不少是与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税收征管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政策是否认真有密切关系。通过税务检查,可以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总结研究,划清双方的责任界限,作出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处理,可以密切征纳关系,不断改进征纳工作。

税务检查工作的意义,概括起来讲,它是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务检查可以发现纳税人是否真正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及时纠偏、防错、堵漏,督促纳税人员依法履行义务,严肃纳税纪律;通过检查可以检验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发现漏洞和不足,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通过对税务违法案件尤其是重大偷抗税案件的查处,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确保税收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税务检查,还可以及时发现纳税人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守法经营,从内部挖掘潜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税收越发展,税务检查工作越重要。因为税收征管中许多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今后将逐步由社会中介机构去办理。但税务机关开展的税务检查工作则不可移交社会,而且只能强化。强化税务检查是保证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依法办事的有效方法(可以发现许多征管薄弱环节或漏洞加以克服),是税务机关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推进税务代理的必要条件(今后偷漏税与反偷漏税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所以必须强化税务稽查以迫使纳税人以惩为戒,做到自觉守法纳税;税务代理后,税务检查更是确保税收征收质量的保证),而且强化税务检查,也是目前世界各国税务当局的通常做法。在发达国家中,税务机构的检查力量都相当强,税务稽查人员约占业务人员的25%-35%。他们开展税务检查的目标不是泛泛的纳税人,而是集中在最可能不遵守税法或搞欺诈活动的纳税人身上,这些挑选的对象通常用计算机程序查找。

三、税务检查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税务检查的对象是在税务检查中被税务机关及其检查人员检查的人。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检查对象只能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有无偷税、骗税、逃税等违反税收法纪的情况。

四、税务检查的范围

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是税务检查工作开展的前提。税务检查范围取决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过窄、过宽都是不可取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查帐,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帐簿(或代扣代收税款帐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其经营活动,一般都是通过记帐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出来。通过对帐簿、报表和有关凭证的检查,可以了解其业务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帐务记载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开支、成本列支是否符合规定,扣缴义务是否认真履行,从而监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真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因为税款就是靠上述帐、证、表计算或反映出来的。查帐也可以检验帐簿、凭证管理工作的好坏。为了在执行查帐时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的经济核算和财会工作,同时又能方便征纳双方,税务机关在行使查帐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2.场地检查,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实地检查可以检验帐实是否相符,发现有无帐外经营、违纪经营从而偷漏税款的情况。场地检查可以扩大查帐的效果。

对商品、产品的生产、经营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是纳税检查的一个必要环节。通过实地检查了解,可以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财务处理、记录以及纳税申报相符,从中发现问题,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和进行财务记载。

3.责成提供有关资料。这往往是与查帐、场地检查结合在一起进行的。为了验证一些经营情况、落实某项税收政策等,税务机关就需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如高新科技产品证明、合同、安置待业青年的数量证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文件等等。

4.询问,即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代扣代收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查与询往往是分不开的,因为有很多与纳税有关的活情况在帐簿、资料中是找不到的,必须询问当事人才能真正、全面了解情况。

规定责成提供资料、询问等检查措施,无疑会给税务机关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提供方便,同时也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既保护了国家利益,也维护了纳税人的基本权益。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这可以说是第二项场地检查内容的延伸,因为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是商品流通、交易比较集中的地方,流动性大,税收管理的难度和引发偷税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到这些地方检查对于查处偷漏税行为,宣传税法,维护经济秩序均有重要作用。

对商品、货物运输、邮寄、流通环节的检查能够掌握纳税人产、供、销的衔接情况,从中发现是否有不合理的比例关系。这种检查办法尤其适用于流动性大的纳税人,可以起到税收的源泉控管作用。

6.检查存款帐户。对纳税人存款帐户的检查权、暂停支付权和扣缴税款权,是税务机关三项重要且密切相关的执法权。检查存款帐户,其内容是检查纳税人往来资金的情况。银行等金融单位是资金活动的枢纽,只有检查银行帐户,才能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

为什么要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并严格规定检查手续、制度呢?我们知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帐户是反映其资金运动、变化的重要资料,许多与纳税有关的线索都是从存款帐户中得到或证实的,而且检查存款帐户还是暂停支付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前提;另一方面公民的存款权利、银行的为存款客户保密权历来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对存款帐户的检查权一般只有公、检、法机关才能行使,所以国家在赋予税务机关行使这项权力的同时,规定了严格使用这项权力的条件。检查存款帐户须经县或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并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方可进行。税务机关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查核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五、税务检查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务机关及其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及其检查人员。税务检查人员有权进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各项检查,被检查人及其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加以支持和配合。但税务检查涉及到征纳双方的关系和权益,为了确保税务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式样的税务检查证,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无税务检查证的,被检查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此外,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如在检查纳税人邮寄和托运商品、货物时,只能检查有关的单据、凭证、资料,不能擅自开箱、开包检查;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银行存款帐户进行检查之前,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许可证明,以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务检查权的正确实施。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涉及面广、流性强,税务人员单独工作,直接与纳税人发生经济关系等特殊要求,国家为执行税务检查权的税务人员制发了税务检查证件。税务检查证件的内容一般包括: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制发单位的名称和印章,以及检查证件的使用说明等。税务人员行使检查权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给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对于不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而进行的税务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这是因为,税务检查证件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证明,持有税务检查证就意味该税务人员是税务机关经过法定程序派出的,可以进行税务检查。这样还有助于避免非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现象和杜绝冒充税务人员进行检查的违法行为。

在税务检查中为被检查人保密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税务检查常常会接触和掌握被检查人大量的情况、资料,一旦泄漏出去,往往会给被检查人造成损失。在实际工作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济情况不得泄露给无关的第三者,这一点必须引起广大税务人员的重视,否则可能危害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到银行检查纳税人的存款帐户时,必须替储户保守秘密,否则,可能影响到银行的信誉。又如把企业的经济情况泄露给有关的竞争对手,可能使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受到利益上的损害,等等。对税务人员违反税务检查规定引起的后果,只能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承担。征管法对税务检查人员的要求作出的规定,可起到保障被检查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收检查权的作用。

(二)被检查人、协助查处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可分为二类:一类是被检查对象,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另一类是协助查处人,如车站、码头、机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金融、邮政企业,工商、公安、审判、法律监督部门(这些企业部门应如何配合支持税务检查工作可参阅本书第一篇第四章有关内容)等。他们与被检查人有一定关系,对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根据现行规定,上述单位和个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1.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或支持、协助税务检查工作;

2.如实反映情况;

3.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情况、资料,是征税、复议和诉讼的依据之一,其正确、准确与否,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故必须规定纳税人、扣缴人有接受税务检查工作的义务,不得拒绝,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被检查人及协助人的权利就是监督税务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检查,否则,可以拒绝检查和提供资料。

六、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调查取证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日常的征收管理活动中,税务违法案件随时都可能发生,为了有利于对税务违法案件及时正确的处理,税务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而调查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大量地收集违法案件证据。这些证据是否真实准确,将直接影响到税务违法案件处理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由于证据不充分,使得案件处理不了的情况。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那种只凭手工记录的简单取证手段,已经不能适应税务违法案件目趋增多、日渐复杂的客观现实。而采用其他手段,如象公安机关那样采取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手段来取得视听资料是否合法,没有立法依据。税收征管法对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手段作出明确规定,就解决了上述问题。但有一点应当注意,即这些手段只能在对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时才能使用,不是对所有的纳税检查对象都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这样就使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否则,当事人就可能拒绝税务机关取证,阻碍税务机关办案工作的开展和深入。可见,对取证手段加以规定,使之与一般的社会调查活动区别开来,对查处税务案件是十分必要的。

上一篇:纳税申报 下一篇:地税业务手册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