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与契税的征收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405页(2210字)
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按现行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从发展趋势看,此税将来可能改由地税局征收。有关规定如下:
1.申报。
纳税人在获取征用或占用耕地时,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征收机构申报纳税。
2.缴纳。
征收机构在核实占用耕地数量,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应征税额,填发纳税通知书,督促纳税人按时定额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构开给纳税收据。依法批准免税减税的,也由征收机构开给免税减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和征收机构开给的征税收据或免税减税凭证,再实施划拨土地。没有征收机构的征税收据或免税减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给划拨土地,以免偷税漏税。
3.违章处理。
纳税人要在批准占用耕地的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的,要按日加收应纳税款的5‰的滞纳金。纳税人拖欠耕地占用税款,经屡催无效的,征收机构可以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应纳税款。银行在接到扣缴税款通知书后,要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从纳税人的存款帐户中扣缴。银行扣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要及时缴入国库。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力机关审批,其他机关都不得越权批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4.征收。
耕地占用税由被占用耕地所在乡征收机构征收。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对国家和乡镇集体单位,可以由征收机构给纳税人填开缴款书到指定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有条件的,也可以由纳税人根据纳税通知书所开明的税额、时间,自己填开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对农村居民,由乡征收机构征收,可以由乡政府组织村委会进行征收,也可以委托土地管理或其他部门代征。如委托土地管理或其他部门代征,可以从征收费中付给一定的劳务费。征收机构和代征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给纳税人正式纳税收据,并将所征税款按期及时解缴国库经收处。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应就近存入信用社耕地占用税存款专户,不得自行保存现金。
5.票证和册籍管理。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通知书、纳税收据及有关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组织印制,统一编号,建立票证管理领发制度,收、付、存,都要详细登记,不能弄错。县和乡的征收机关,要建立和健全耕地占用税册籍的登记和管理制度。详细登记耕地面积、总人口、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每年不同纳税人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各类耕地面积,依法计征耕地占用税额、减免税额、应征税额、实征税额、占用耕地中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依率计征农业税额等。连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手续等有关文件、资料,建立耕地占用税册籍档案,加强管理,妥为保存,以备查阅。
二、契税的征收管理
目前契税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有关规定如下: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的房屋产价,一律按人民币计算,如遇有以实物购买房屋的,或赠与而无现价可比照的,可由征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如房产管理部门、建筑公司等),按房屋结构、新旧程度、使用价值等评估产权课税。
2.纳税程序。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应凭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草约),由承受人于契约成立后三个月内办理纳税手续,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通知纳税人如期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税后,征收机关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并发给新的契证。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3.违章处理。
契税违章处理规定如下:
(1)凡进行房产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等行为而隐匿不报者,或实际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而以继承、分析等名义立契企图蒙骗逃税者,除责令据实完纳契税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款以不超过应纳税款的3倍为限。
(2)凡匿报产价者,除责令据实补缴短纳税额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款以不超过短纳税额的2倍为限。
(3)逾期不缴纳税款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酌情课以滞纳金。滞纳金以不超过应纳税额的2倍为限。
(4)伪造证据侵占他人产业,或以应没收之房产冒名补契投税者,除没收已缴税款外,并送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