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76页(690字)

(1)选举办法:

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按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本级党组织召集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能采取简单办法把名额分配到其所属的基层党组织去选举。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指示,如代表的名额、条件和产生方法向党员或代表传达清楚。由党员或代表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指示,充分酝酿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产生以后,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党员或代表作负责的介绍,作为党员和代表在选举时的参考。

选举时,应该采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20%的差额选举办法,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者先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如果是几个单位合选一名代表,这几个单位在选举前,应共同做好对候选人的酝酿工作和其他准备工作。

(2)被选举人的范围:

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被选举人的范围,应该是上级党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以内的党员,而不限于本级党组织范围以内的党员。

根据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凡是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党组织管辖范围之内的所有正式党员,只要享有正式党员的权利,不论其是否出席本单位党员大会,或是否是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都可以被选为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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