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塔尼亚外国渔船执法保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3页(287字)
毛里塔尼亚《关于海商和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212条规定,如外国船只违法犯罪,海洋主管部门可予以扣留,直至该船向毛里塔尼亚国库缴纳一笔保证执行判决(包括看管费、保养费、司法费、罚金和损害赔偿)的保证金为止,其数额由海洋主管部门规定。在终审判决之后和执行之前,保证金扣除看管费、诉讼费和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的剩余部分上交国库。在判决执行3个月以后,渔船仍未缴纳保证金,应在海洋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将渔船出卖,以抵偿各项债款。在船只扣押期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请求港口主管部门阻止船只离开,或亲自命令采取阻止船只离开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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