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0页(250字)

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的部门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并因此而对之负政治责任的领导制度。与“集体负责制”或“合议制”相对称。我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规定的都是行政机关的集体负责制,现行宪法改为首长负责制,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首长负责制使国家行政机关的权责明确,目的在于减少国家机关官僚主义作风和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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