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9页(855字)
关于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行政规章。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本《办法》共7章45条。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规定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执行机构。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定行政公文处理的有关原则,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安全。第2章公文种类。行政机关的公文的种类有:命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12种。第3章公文格式。公务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第4章行文规则。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第5章公文办理。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上述程序的具体要求。第6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的具体要求。第7章附则。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行政立法程序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由外交部依照本办法另行规定;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