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家畜家禽批发商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8页(192字)
美国《1921年批发商和牲畜围场法》,对批发商作出如下定义,即参加以下商业活动者为批发商:(1)为商业目的的屠宰而购买牲畜;(2)为出售而生产或准备肉或肉食品,为商业目的运输肉或肉食品;(3)在非生产场所贩卖肉、肉食品或畜产品等。如此广泛全面的定义的目的是使批发商不仅包括全过程销售者和屠宰者,也包括在某一阶段介入肉品市场销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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