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森林害兽防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0页(232字)
英国1967年《林业法》规定:(1)森林或树苗被野兔或害兽造成损害时,可依照本法规定处罚。(2)林业委员会可以书面授权任何有资格的人进入林地,杀死和捕捉野兔和害兽。(3)林业委员会为采取上述措施而支付的费用净额,可向林地占有人追偿。(4)阻碍林业委员会授权人行使上述权力和责任的人,应被罚款,罚款不超过20英镑。(5)为防止野兔和害兽造成山林损害,土地暂时占有人有权在公共土地上消灭野兔或害兽。“害兽”包括松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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