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的方针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18页(673字)

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2)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3)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5)回避的原则。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6)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的原则。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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