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41页(822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②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③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④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⑤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⑥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①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此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3)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劳动教养是对于违法违纪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养的人虽不够刑事处分,但思想品质往往十分恶劣。因此,对依法劳动教养的党员,要一律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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